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唐某军涉嫌抢夺罪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报案称,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一带有犯罪嫌疑人飞车抢夺,已有数人受害。该案引起了公安分局的高度重视,经过监控录象的排查,严格布控,于2015年8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军、伍某健(未满十六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抓捕归案。归案后唐某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唐某军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桂林市七星区公安分局依法通知其法定监护人伍某兰(唐某军母亲)参加了询问。犯罪嫌疑人唐某军归案后,桂林市七星区公安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军系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8月24日桂通知林市七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唐某军提供法律援助,同年8月27日桂林市七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黄靖耕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无知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必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时快速地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同时也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和意识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宽大处理并注重挽救的。 黄律师在第一时间到指定地点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唐某军。通过深入的交谈得知,唐某军幼年丧父,其母改嫁后因生活困难,疏于对其教育,初二辍学后,一直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厮混,由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染上了好吃懒做的恶习。案发前因沉迷网络游戏,又缺乏经济基础,与伍某健合谋产生了飞车抢夺的念头,得手后认为这是发财良策,因此多次做案。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黄律师认为,该案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抢夺罪,有两个关键点:一、犯罪嫌疑人唐某军的年龄是否达到抢夺罪主体的适格要求;二、抢夺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军作案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已经符合抢夺罪主体的年龄要求。2015年8月经桂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唐某军所抢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4666元,其数额已经达到我国刑法定罪量刑标准。 2015年8月19日,桂林市七星区公安分局以星公提捕字[2015]00207号文书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军。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1日做出星检侦监批捕[2015]22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军。唐某军被捕后,黄律师认为,唐某军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再犯的可能性很小,采取取保侯审不会危害社会,故前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未获批准。2015年11月10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军犯抢夺罪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27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军犯抢夺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案时已年满十六周岁;2.手机购买收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3.桂林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抢夺物品的数额价值为4666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某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军判处有期刑10个月。被告人唐某军对公诉起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过重,并未考虑到本案的事实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某军系初犯,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年人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军犯案时未满十七周岁,所以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2.被告人唐某军归案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刑罚。3.考虑到被告人唐某军刑满以后还有回归社会的可塑性,应当早日让其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迹,继续接受教育,不宜处以重刑。因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唐某军五个月拘役为宜。最后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唐某军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多发,这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脱节密不可分。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军正是因为无人监管且缺乏教育,受社会不良之风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辩护律师通过与其深入的沟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并在庭审过程中依法维护其应有的权利,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在为未成年人代理案件时,辩护律师不应只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为目的,而应在代理过程中多与其沟通,帮助其认清错误,迷途知返,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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