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洪湖市。201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8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徐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洪湖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洪湖市司法局根据洪湖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要求,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徐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了社会调查,走访了徐某某所在地派出所、社区等单位,向街坊邻居调查了解徐某某日常表现,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评估报告。7月26日,经洪湖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8月22日,洪湖市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22日向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22日,洪湖市司法局电话通知徐某某必须10内到洪湖市司法局报到。徐某某表示将按时到洪湖市社区矫正局办理报到手续。 (三)查找、通报情况 但直到9月4日,徐某某依然未到洪湖市社矫局办理入矫手续,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徐某某未在规定时间报到,洪湖市司法局立即组织查找,调查走访了徐某某家属。其父亲表示,徐某某在武汉还有工作未交接,目前还在武汉。洪湖市司法局通知徐某某必须立即回到洪湖市办理入矫手续,并对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并将这一情况通报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9月4日下午,在洪湖市检察院综合检察部工作人员监督下,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徐父,由其代收。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5日,徐某某到洪湖市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当日下午,新堤司法所为徐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派出所驻社区干警、社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和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给徐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9月8日,新堤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洪湖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徐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调了遵纪守法、定期汇报、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等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矫正小组成员都表态,全力配合司法所帮助徐某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新堤司法所对徐某某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司法行政机关高质量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为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作了良好的铺垫。同时,严格依法依规,理顺工作程序,确保了各环节衔接顺畅。当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及时进行处理,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强化刑罚执行。在接收入矫阶段,充分发挥宣告的功能,既彰显了刑罚的威严,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又明确矫正小组各成员的责任,有利于汇集多方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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