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青神县,2002年12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9月1日送入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2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郭某某患乙型病毒性肝炎七年有余,2016年4月起出现右腹疼痛症状,监狱医院建议外出就诊,经监区申请,狱政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将其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鉴定,2016年5月19日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检查鉴定为:“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3.原发性肝癌、门静脉癌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罪犯郭某某居住地系四川省青神县,鉴于郭犯病情严重以及案件办理时限的要求,天水监狱专门派员到青神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察,联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郭犯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家属办理了具保手续。青神县司法局也同意将郭某某纳入本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范围,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 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经监狱狱政科审查,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同时,委托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郭某某的病情进行了法医文证鉴定,检察机关在对郭某某的病情及其他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进行审查后,同意监狱对于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充分听取了驻监检察官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天水监狱的呈报意见。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甘狱刑执字第41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罪犯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交接情况通报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局,原服刑地的监狱管理局应当自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三个工作日内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局。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指定一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该罪犯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由于四川省距离我省较远,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就郭某某移送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7月15日将郭犯及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四川省青神县司法行政机关,并与当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进行了交接。7月20日将郭犯的服刑档案、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及其本人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书面证明等材料一并移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并办理了移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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