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监狱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2017年2月16日交付重庆市南川监狱执行刑罚。吴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2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川监狱罪犯吴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吴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6月2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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