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家属、龙某某与魏某某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7日12时许,魏某某驾驶超高超载的大型拖拉机从张家界市某地驶往某桥方向。同日13时55分,当车行至张家界市某路段时,将一根横跨道路的有线电视电缆线挂断,并拉断道路西侧的电线杆,致电线杆倒地时将在道路西侧坎下农田边的袁某某、龙某某砸倒,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龙某某受伤,车辆及有线电视电缆传输设备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及时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魏某某驾驶的大型拖拉机属于无证驾驶,魏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袁某某(死者)、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张家界市交警支队某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就死者安葬及伤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同意接受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避免出现死者家属抬尸闹事等激烈行为出现,调解员首先就死者安葬事宜进行调解,及时让死者入土为安。随后,死者家属提出了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要求,但魏某某认为对方要求提的过高难以接受,一度产生了一分钱不赔情愿坐牢的想法。为妥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双方的利益,调委员先后开展了六次调解,最终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

经过调解员的调查了解,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多少的问题。一是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者家属认为死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死者的逝世给家庭带来了极大影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不能少于50万元。某某认为赔偿要求过高,一直强调依法依规赔偿。调解员指出,死者家属依法可以得到死亡赔偿,但不应提出过高要求。随后对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进行了详尽说明和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者已满76岁,赔偿标准只能按照5年计算,因此死亡赔偿金为10993元×5年=54965元。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死者家属知道了死亡赔偿金只有5万多元后,便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没有明确计算标准,导致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几次调解也没有成功。调解员没有气馁,反复做双方工作,情、理、法多管齐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三是伤者冯某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涉及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于伤者还在住院治疗,伤残等级及医治费用还无法计算,所以把伤者的赔偿调解放在了最后。 第一次调解:事故发生后,为使死者及时安葬、入土为安,张家界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组织袁某某家属与魏某某首先就安葬事宜进行调解。通过给袁某某家属释法说理,家属同意在对方立即给付5万元丧葬费后便立即安葬。调解员又马上做魏某某的工作,劝说其同意对方要求将死者先行安葬,其他赔偿以后再行协商。五个小时过去,双方达成了五万元的安葬费协议,死者终于入土为安。 第二次调解:2016年12月2日上午8时30分,调解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第二次调解。袁某某家属提出除开始支付的5万丧葬费外,还要求魏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55965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255965元。但魏某某认为对方要求过高,表示没有这么多钱赔,情愿走法律程序,法院算出多少就赔多少。由于分歧太大,争论激烈,调解被迫中止。调解员要求他们双方冷静一下,对双方的要求都回去进行冷静思考,择日再进行调解。 第三次调解:2016年12月6日,调委会主持进行第三次调解。通过几天的思考,双方都有所冷静。袁某某家属提出,如果对方有诚意,可以将赔偿减少到二十万元,但不含安葬费五万元。魏某某的口风也有所松动,表示最多能赔偿九万五千元。由于双方分歧还是很大,经过一天的调解,双方均没有让步,调解再次中止。 第四次调解:随后几天里,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对双方当事人单独做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双方都表示可以退让。12月20日,调解员主持第四次调解。袁某某家属答应赔偿金额可以再减少2万元,要求赔偿18万元。魏某某也表示愿意增加赔偿金额,但只增加5000元,同意赔偿10万元。双方分歧仍然较大,一天过去调解协议仍然无法达成。 第五次调解: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12月22日第五次调解时,袁某某家属同意把赔偿金额减少至12.5万元,魏某某表示认可,双方达成一致。魏某某与袁某某家属达成了含丧葬费在内的赔偿款17.5万元的协议。 第六次调解:调解员把袁某某家属的赔偿纠纷妥善化解后,继续调解魏某某与伤者龙某某之间的赔偿纠纷。2017年1月19日,调委会组织第六次调解。经过多方劝解和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魏某某承担龙某某医疗费3.2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1.8万元。该案件经调解员多次苦心调解,至此全部圆满划上句号。

【调解结果】

2016年12月22日,魏某某与袁某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1.魏某某赔偿袁某某家属丧葬费5万元;2魏某某一次性赔偿袁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2.5万元,结案时一次性付清;3.结案后双方不再针对本案提起诉讼和仲裁。2017年1月19日,魏某某与受害人龙某某签订调解协议,魏某某赔偿龙某某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结案时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明确,属于无证驾驶引起交通肇事责任,既有死者又有伤者。难点在于死者家属提出要50万元的赔偿数额,而肇事方表示没有这么多钱,宁愿坐牢。因此要妥善解决好此纠纷,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当时双方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本案进行了六次调解,最终取得了成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很好地遵循了调解中立的理念,尽最大努力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做工作,让当事双方各自让步,促成了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调解为先。相对于仲裁和诉讼,经过交警部门告知和道路交通调委会的引导,当事双方都同意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本案当事人众多,诉求差距较大,调解员很好地发挥了调解方式灵活的特点,组织多次调解和疏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诉求,也一度因差距较大,多次无法达成协议。但最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和解。 二、调整预期。本案难点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问题。开始时死者提出50万元的赔偿,而肇事方坚决反对,宁愿坐牢承担刑事责任,也无力赔偿。调解一开始陷入僵局。调解员通过《道路交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告知和宣传,一方面逐步降低死者家属赔偿期望值,同时做肇事方思想工作,告知其赔偿到位可以请求刑事和解,免于刑事责任。通过四次调解。死者家属诉求从50万元,逐步降低至20万元,再降至18万元,最终降至12.5万。肇事方也由开始的一分不赔,逐步答应赔偿9.5万元,再至10万元,最终到12.5万元,双方预期最终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三、调解中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保持中立立场,向当事双方征求意见,反复撮合。通过调解员的工作,当事双方看到了调解员的诚意和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取得了当事人的情感认同和信任。也正因为如此,经过几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告知双方走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仍相信人民调解,申请了第五次调解,为最后成功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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