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朱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育有一子朱某某。在朱某某两个多月时,李某和朱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朱某某由父亲朱某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实际情况是,离婚后朱某某一直随李某生活。朱某某三岁时,李某发现他生长发育远慢于同龄儿童,后经医生确诊为自闭症,需要长期进行康复训练。照顾自闭症儿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为了让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长,李某卖掉了仅有的一套自住房屋,辞掉工作,每周带孩子进行康复治疗。相较于李某的倾尽全力,孩子的父亲朱某经常情绪不稳定,对孩子没耐心,有时还会使用冷暴力。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李某希望变更朱某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孩子父亲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遂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李某法律援助。同时考虑李某需要每天照顾自闭症儿童,时间有限,专门为其开辟了妇女维权“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其申请,并于当日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律师了解到,五年来,李某一直悉心照顾陪伴着朱某某,为了让朱某某更好地生活学习,李某希望朱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己方所有,由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支付康复费用5000元。援助律师调取了李某与朱某的离婚协议、朱某某的医药费发票与日常开销发票等证据材料,具状起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同时,援助律师积极与朱某进行沟通。一开始,朱某碍于面子,不愿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援助律师多次动之以情——孩子随母亲生活,得到的照顾和关爱更多,也能更快地康复;晓之以理——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的事实以及抚养权的归属立足于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终,朱某同意调解。之后,在法院主持下,李某和朱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朱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康复费用因得到残联全额资助,由朱某和李某按资助程序处理。
【案件点评】
抚养权问题是离婚家庭需要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中,受援人李某出于母爱和更好照顾自闭症儿子的需要,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考虑李某时间精力有限的实际困难,为其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及时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援助律师发挥专业特长,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情法相容做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和后续抚养费问题,有效保护了受援人李某以及未成年人朱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