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13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2013年11月21日,王某到铁锋区司法局报到,由XX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在司法所组织学习和社区服务的过程中,王某经常迟到。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几次对其进行训诫,王某均表示会积极改过,但没过多久就旧态复发。 2015年冬天,铁锋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都已到达集合地点,由司法局统一带领前往冯屯监狱进行集中警示教育。集合清点人数时,其他各所服刑人员均已到位。司法所所长发现王某没有按时集合,经电话多次催促后才到达集合地点。因此全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一百四十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延迟出发时间40分钟,严重影响了此次集中教育的行程安排,打乱了原定工作计划,许多因请假参加集中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此耽误了工作。 区司法局主管领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场对王某提出了批评,并要求司法所所长在学习后对其进行教育处理。集中活动结束后,司法所所长与王某约谈,询问其迟到的原因,王某解释是因为昨天打游戏,早上睡过了头,以为这次活动不太重要,就没有着急。在接下来的两天里,王某均没有按照规定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司法所所长打电话通知王某,通话显示其电话已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王某家中,发现其正在家中睡觉,手机一直关机。 2.司法所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及改造学习不积极等情况,12月7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出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这一请求上报到区司法局后,司法局立即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2月8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领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家中了解情况,王某的爷爷奶奶告诉工作人员,王某每天晚上去网吧通宵打游戏,白天就在家睡觉,集中警示教育那天也是这样,因此严重迟到,家人的规劝王某也不听从。12月9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领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分别与王某及其女友进行约谈,证实了他近一段时间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而无视司法所规定,不按时报到且手机一直关机的情况。在手机关机后,王某没有向司法所报告,直接导致了其定位信息的缺失,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5年12月10日,铁锋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提请铁锋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提交了王某的指纹签到记录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王某家进行家访的执法记录仪录像。铁锋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给予王某警告的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12月14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后,司法所长要求王某就此次事件写一份2000字的检查,并在司法所集中学习时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面前做检讨。为了深化此次事件对王某的教育力度,司法所对其谈话教育,并对他提出要求。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意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12月,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区司法局调取了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所有的卷宗及走访记录等信息,并联系到司法所、社区及王某本人了解当时下发警告的具体情况,后将检查监督结果电话通告区司法局。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警告,也是对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王某被下达警告后,在集中学习中做了检讨。司法所也在本次集中学习中重申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认真学习,并在一周后进行了统一的考试。对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求每周增加两小时的个人学习时间,并上交学习笔记。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