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水市码头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赤府办函〔2019〕63号《关于赤水市赤水河砂石码头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的砂石码头的整改工作,为避免在码头整治过程中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拆除赔偿纠纷,赤水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向我处申请,分别对赤水市旺隆镇小关子大坨码头、复兴镇凤溪村红石字码头、文化街道双龙码头以及文化街道切角码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以便顺利开展四个码头的整治工作。 我处在受理赤水农业农村局的证据保全申请后,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十时委派公证员杨xx,公证人员杨x、陈x与赤水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代理人,测绘人员及拍摄人员一同前往码头现场。在公证员杨xx的建议下,分别邀请码头所在地的村镇干部及拆除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码头现状证据保全过程,并在申请人的指导下,由测绘人员和拍摄人员对四个码头的测量起止地及拍摄点进行测量、拍照,拍摄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0张、公证人员杨x当场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四份。事后我处对经测绘人员及拍摄人员签字的码头现状测绘图及照片等证据进行了封存并对保全过程予以了证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赤水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址:XXX。 负责人:XXX,男,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根据赤府办函【2019】63号《关于赤水市赤水河砂石码头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申请人赤水市农业农村局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赤水市旺隆镇小关子大陀码头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经查,申请人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受赤水市公证处的委派,公证员杨xx、工作人员XX、XX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与委托代理人XXX、黄X(鸭岭村委会)、赵XX(旺隆政府)、张XX(赤水市自然资源局)、赤水市金宝测绘有限公司的测绘人员熊XX(工程测量工程师)、黄XX(工程测量工程师)、拍摄人员XXX共同来到赤水市旺隆镇小关子大陀码头,对该码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现场由XXX进行指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测绘人员对该码头的现状逐一进行测量,整个测量过程真实、有效。拍摄人员XXX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拍摄人员XXX现场拍摄照片20张,工作人员XX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XXX、黄X、赵XX、张XX、熊XX、黄XX、XXX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20张为XXX现场拍照,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原件和照片底片光盘保存于我处。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页。 2、照片20张。 3、旺隆小关子大陀码头现状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赤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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