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8年3月5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7年1月23日被交付于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按照监狱假释对象预筛查工作要求,监区组织核查了本监区未来三个月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罪犯情况。经筛查,罪犯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在考核期内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监区经会议讨论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基本要求,拟提请假释前的考察评估对象。监区向监狱评估中心提出为罪犯张某某开展再犯罪危险评估。 2018年7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组向张某某生效判决中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的司法局发出了《张某某假释委托调查函》。 2018年12月13日,监狱收到香坊区司法局的《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书》指出,经辖区司法所入户调查了解,张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异,其母亲居住在该辖区,但张某某一直跟随其父亲在北京居住生活,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对张某某的假释并不知情,司法局综合考虑张某某不在其辖区居住,不适宜在其辖区接受矫正,此次的调查已经终结,如有新的情况需要监狱再次发函委托调查。 监区核实情况了解到,张某某早年父母离异,法院判决其由母亲抚养,但张某某一直以来都跟随父亲在北京工作生活。本次假释提请,张某某未事先跟其母亲沟通,导致此次地方司法局无法对其进行假释后的评估调查。随后,张某某与家人沟通后,表示如果获得假释将回户籍地与其母亲居住,申请由监区再次提请假释。 2019年2月14日,监狱再次向张某某生效判决中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局发出了《张某某假释委托调查函》。 2019年3月11日,监狱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张某某为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监狱评估中心经评估认为:张某某再犯罪危险程度为低度。 2019年2月25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集体评议认为:张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在考核期内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有固定居所和收入来源,司法局也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具有境内监管机构,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假释,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3月1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组通过审查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地能接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属也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9年4月1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张某某假释以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决定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讨论。会后,监狱及时整理生成提请榜进行公示并发函书面征求检察院意见。公示期间满,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检察院未提出反对意见。 2019年4月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1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张某某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对张某某作出刑释裁定,对其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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