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份,杨某领取了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安置房钥匙。随后,杨某委托其子雇佣纪某(职业装修工)负责进行房屋装潢前期的修整、磨平工作。纪某施工期间,向楼外扔垃圾时,该房屋阳台栏杆发生脱落,致纪某坠落死亡。2016年8月30日,纪某A(死者之子)、张某某(死者之妻)作为原告,以杨某为被告向花山区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经一审判决,杨某赔偿原告方约60万元。 杨某不服判决,因家中困难无力支付上诉费用,经周围居民介绍,2016年10月8日,向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杨某系70多岁的老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籍木林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立即与杨某、杨某之子联系,了解案情。随后,承办律师走访涉案小区、查阅该房屋备案资料、咨询房屋建设相关专业人士,发现该房屋阳台栏杆质量不合格,发生脱落是导致纪某坠楼死亡的关键,而涉案房屋系某公司建设的安置房。 综合发现的问题,承办律师代理杨某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向法庭提出,该案实质上是一起房屋阳台栏杆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并致人死亡的事故,应当发回重审并追加某公司为被告,按过错责任追责。此建议得到二审法官的采纳,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受害人追加了某公司为第二被告。庭审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阳台栏杆质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争议很大。承办律师依法向法庭提出涉案房屋阳台栏杆安全质量鉴定申请。花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阳台栏杆安装质量进行鉴定。安徽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实测涉案房屋阳台栏杆不锈钢管立柱和扶手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管立柱、基座及钢管扶手与混凝土柱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焊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对该鉴定,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质量问题与纪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属行政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民事问题。据此,法院又依据某公司的申请,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阳台安装的金属扶手栏杆固定处的破坏痕迹是人为利用工具所致还是外力撞击所致进行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现场勘验、检测,提出鉴定意见:案涉阳台安装的不锈钢护栏与混凝土立柱膨胀螺丝焊接固定处的断裂痕迹是由于护栏质量与安装工艺存在问题,在正常水平受力范围内自然断裂形成的。对此鉴定意见,原告方和杨某均无异议,某公司仍有意见,认为该鉴定结论与申请委托事项不相符,没有达到鉴定目的。 2017年12月26日,法院认定,案涉阳台栏杆存在设计与安装质量问题,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80%。死者纪某从阳台上抛洒垃圾时碰撞到栏杆,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杨某虽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杨某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原告509674.40元。后某公司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马鞍山市中院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质量瑕疵导致的人身侵权案件,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即房主杨某与装修工纪某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房主杨某与开发商之间的违约侵权责任纠纷,装修工纪某和开发商之间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在最初的一审判决中,基于受害人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约60万元,给杨某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且杨某已是70岁老人,因此病倒。后经过法律援助,判决结果从承担全部责任和巨额赔偿到不承担任何责任,杨某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良好效果,原因在于承办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于一审已作出判决的情况,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有两种维权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杨某接受一审判决,再行使向某公司追偿索赔权利。这一方案不利之处在于,案发时间长,取证困难,诉讼风险大,结果不可预测。第二种方案即是本案的做法,通过上诉争取发回重审,追加建筑商为第二被告。本案中,承办律师坚持以遗落适格被告(某公司)为由,与二审法官沟通,仔细分析利弊,提出此案宜一次性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案件退回到一审法院,重新追加某公司为第二被告后,并通过两次鉴定,查明造成纪某坠落身亡的责任与原因,判决杨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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