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2016年12月27日因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2017年2月22日投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接受入监教育,2017年3月29日被送入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18年6月15日,北镇监狱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全面依法推进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相关条款开展摸排,对照张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张某具备假释的基本条件。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对其再犯罪的危险开展评估,对其悔罪与改恶向善心理、反社会心理、仇恨报复心理、社会适应准备等指标以干警评估、访谈提纲及问卷形式进行罪犯狱内危险评估,结论为:相对平稳。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提请罪犯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据此,监狱于2018年6月20日向张某居住地彰武县司法局出具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函,彰武县司法局收到监狱委托函后,对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意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2018年6月22日,彰武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回复了调查评估意见:“调查结果表明,张某在社会中表现情况较好,建议对张某适用假释。”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7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北镇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提请假释案,认为张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卫生整洁,劳动积极,共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假释。2018年7月13日,辽宁省北镇监狱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7月16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张某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7月17日,北镇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张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锦州城郊地区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7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辽宁省北镇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张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张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作出(2018)辽07刑更1574号刑事裁定书,对服刑人员张某予以假释。2018年10月11日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张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