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过调解途径为受害人挽回跨国损失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A省公安厅侦查机关接到一起跨国经济案件,对于被举报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怎样去非洲履行职责和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内部引起了一场讨论。大家各抒己见,对于这起涉案金额近百万元跨国案件的办理有着不同的看法,是否立案受理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同时,建议受害人先征求一下律师的意见。 经公安部门推荐,受害人找到了宋宪生律师并详细地介绍了案情,让宋律师给出个主意。其宗旨是以花钱最少,利用时间最短,把这笔钱讨回是主要目的,另外,利用法律手段求得司法部门的支持,把被举报人列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使她不再继续侵害公司的利益。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中国驻安哥拉建设一有限责任公司与A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主要业务是多年来在南部非洲安哥拉从事房地产开发,筑路建设、装饰装潢等项目。2008年3月4日,由某受聘任A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哥拉从事翻译工作。由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出国人员合同,合同的期限为36个月,在这份聘用合同中还约定了工作报酬、加班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等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派由某去安哥拉工作。经过半年后,由某由于受到国外有机可乘的经济利益驱动,不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经常在公司的工程款上打起了歪主意,想方设法利用非法手段占有公司款项。正是凭借她具有语言沟通的优势,经常与外商打交道,便伙同该公司一名项目负责人将单位的一笔工程款据为己有。公司领导很快发现了这件事并多次找到她,及时教育说服她,让她承认错误,要求其将所拿起的工程款及时返还给公司。 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在事实面前,由某于2009年2月,亲笔写了一份证实材料,承认了自己拿走公司工程款10万美金,并愿意将此款归还。由某虽然承认了这个事实,但由于内心的贪欲,对于归还此款却无动于衷,公司领导又几次给她机会,劝说她尽快将该款交回公司,可是她还是分文未还。 经过一番讨论后,律师认为要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那就要寻找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本案至少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1.如果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通过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由某给付该款。 3.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直接向由某追索或者与由某达成还款计划等。 以上这些办法都是解决这起纠纷的一种渠道,但是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都算不上是最佳办法。首先,如果由某的行为构成不了犯罪(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侦查机关立案这条渠道就会走不通。其次,通过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要去安哥拉首都罗安达送达传票(或邮寄送达),确定开庭日期,法院要组成合议庭,亲自去安哥拉审理,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要待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法官前往强制执行。 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一旦由某不配合很难达成还款协议,另外还款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等等问题,都是十分困惑的。

【争议焦点】

凭借自己多年办案经验,宋律师认为,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先与由某见面,将由某的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作公证,制作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这样做可以解决:第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进一步认可。第二,一旦当事人不履行此公证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看起来这个办法能够达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也是最简捷的,诉讼成本最低的,可行性最强的,行之有效的策略。律师的想法与公证员谈了之后,很快达成了共识,下一步任务就是代理律师与公证员一同前往安哥拉,寻找当事人。

【律师代理思路】

宋律师等人去找当事人由某的公司领导,请示协助寻找由某。

【案件结果概述】

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宋律师等人终于与由某见了面。在确凿的证据和事实面前,由某不得不在双方的和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表明了她愿意把占有的这笔工程款尽快还上。为了使由某能够切实可行地履行协议,公司方面也在还款时间上做了让步,于是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考虑到目前公司方面的各种现状,由某愿意将尚欠公司的10万美金在最短时间内偿还,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和数额,......;如由某不能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按规定的时间还款,由某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等。 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为了保证由某能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便于今后执行工作能够依法顺利进行,按照律师原来设计的计划,由公证机关对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依法作出公证。律师先对由某做了询问笔录,然后公证员又依照公证程序对由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最后根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遂作出了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又称许可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已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的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业务,它具有以下特征:1.有特殊的法律效力。2.债权文书必须以追偿债款或物品为内容。3.该债权文书需经公证处认定无疑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充分发挥公证机关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那么,哪些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呢?1.必须以给付物品或货币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2.必须发生了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3.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包括要有明确的标的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类:1.各种借据、欠条、欠单。2.各种还款(物)协议。3.借款、借用合同,借款方不按期归还的。4.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5.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方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6.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7.经济合同,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相应的物品或货币的。

【案例评析】

一起占有公司工程款纠纷就这样暂时告了一段落。对于这笔金额并不算太大,又要远涉万里重洋之外的安哥拉讨回这笔款项也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何解决这起经济纠纷问题,就要靠律师动脑筋想办法了。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运用法律手段,如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的当务之急。律师的作用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何依法维护,首先就要有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不是一名好律师。

【结语和建议】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既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有善于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个纠纷的处理。要灵活运用法律,想出各种不同的途径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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