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因犯抢劫罪服刑人员赫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赫某,男,1990年3月出生,吉林省东辽县人,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2015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月18日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沈阳第一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赫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赫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十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赫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赫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赫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赫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赫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服刑人员赫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赫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依法裁定对赫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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