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武某与张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9月武某与丈夫武甲商量,由武甲集结人员殴打张某,并将张某踢入河沟,结果致其溺水死亡。2015年10月26日,武甲、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0月28日,根据武某的供述和指认,被害人张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死亡。按照公诉机关的意见,武某故意伤害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武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受理审查,指派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赢博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反复查阅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起诉书,据证核对了事实,会见了被告人武某。在与武某会见中,武某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但表示,她与武甲夫妻二人均处于羁押状态,两人的孩子才9岁,没人看管着实让人担心,希望可以早日完成改造回家照看孩子,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以及本案定性如何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从案情上来说并不复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武某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张某的各种过激行为是导致伤害案件产生的导火索;武某并未在案发现场参与实际加害,主观上也没有将张某致死的故意;3、承办律师在案件发回重审阶段的积极努力,促成了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被告人武某无前科,构成自首,认罪、悔罪。 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承办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1.被告人武某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根据案件材料,武某没有到达伤害现场,没有参与实际伤害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武某的犯罪行为在整个伤害案件的共同犯罪中是比较轻微的。请求法庭注意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武某从宽处理;2.被告人武某和武甲虽经商议,但没有将被害人张某致死的意图。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武某仅是教训一下张某,没想将张某置于死地,到现场后具体的打斗和造成的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武某主观上希望得到的结果,她也无法预料张某的死亡后果;3.被害人张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一直逼迫武某和武甲离婚,逼迫刚做过人流手术的武某与其同居,还威胁要伤害武某家人。武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决定打张某出气。这起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张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4.被告人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被告人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了自己悔罪态度。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被告人武某真心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对给被害人家庭及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感到痛心,应对其适用依法从宽处罚的政策,恳请法庭对其宽大处理;5.被告人武某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已获得谅解。庭审前,被告人的家属已对被害人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张某家属对被告人达成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已查明属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6.武某与其丈夫武甲均因此案被判处刑罚,两人的孩子才刚满9岁,无人看管。辩护人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减轻对被告人武某的刑事处罚,给予其从轻、从宽处理,让被告人武某能够早日回家照顾幼小的孩子,重新做人。 2018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甲、武某犯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次,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本身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再次,被告人武某无前科,构成自首,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谅解。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和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等综合因素,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应依法对被告人武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釆信。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此,判决结果由原审的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变更为3年。宣判时,被告人武某已经羁押了一年多时间,再过一年多,武某就可以刑满释放、回归家庭、回到孩子身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相关法条,被告人武某在原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较长。承办律师在受理案件、了解案情后,首先积极促成了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在发回重审开庭前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使法庭可依法对被告人武某予以从轻处罚;其次,承办律师多次找到法官沟通案情,被告人武某家庭现状及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引起法官重视,酌情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开庭期间,承办律师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法庭依法采纳,对被告人武某从宽处罚,由原审的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变更为3年。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使得这起案件的处理有了一个让人满意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