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秦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19日送至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州监狱十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秦某某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四次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但具有减刑从严掌握情形,因此建议依法对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经审核,同意建议依法对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将罪犯秦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评审会后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秦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渝州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本院认为,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渝州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3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秦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