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男,1971年5月7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2006)房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2009年12月3日调入前进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5年4月16日减刑一年,2016年11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2年7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孙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孙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孙某的改造表现,且前进监狱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履行完毕,符合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孙某建议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孙某的具备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监区认定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孙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孙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孙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