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今年二月,谈某夫妇来到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咨询订立遗嘱事宜。据谈某介绍,其有一对儿女,辛辛苦苦把儿女抚养大,都已成立家庭。女儿还好,比较孝顺。但儿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什么经济收入,这几年儿子越来越败家,把谈某不多的积蓄花光了。谈某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孙子,为防止儿子把家产败光,谈某夫妇商议决定把唯一的房产留给孙子,让孙子的未来有一个保障。 听完谈某的陈述,公证员建议谈某夫妇可以办理遗赠公证,并向谈某详细介绍了公证遗赠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谈某夫妇了解了遗赠的内容后,表示非常符合他们的意愿,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按照公证程序,谈某夫妇在公证处各自订立了遗赠书,并指定了谈某的女儿为遗赠执行人,确保谈某夫妇的房产能够顺利的留给孙子。办完公证,拿到公证书,谈某说公证处解决了他们家的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遗嘱后,可以使其遗产的处分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其他亲属的遗产纠纷,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 遗赠 兹证明谈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赠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谈某的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X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泰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陆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 遗赠 兹证明陆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赠书》上按右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陆某的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