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前科,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因非法储存枪支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喀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初,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核实,该犯假释后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监狱委托赤峰市喀喇沁旗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司法局出具“罪犯吴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 2018年3月9日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该犯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30日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及时通知了罪犯吴某某假释后居住地司法机关,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司法局。赤峰监狱经与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电话沟通,确认材料送达,同时确认罪犯吴某某能够在离开监狱之日起十日内到喀喇沁旗司法局报到,做到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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