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纪某因不满其女儿王某使用手机,使用镰刀把手、铝合金管、鸡毛掸子等物对王某头部反复击打,致其死亡。次日,纪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句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7日转至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纪某未委托辩护人,其罪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2019年2月11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纪某提供辩护。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案情重大,指派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长青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手本案当天便前往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案卷资料,并就基础案情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在阅卷当中,承办律师发现纪某在案发过程中,将自己的亲生女儿活活打死这一行为明显有违常理,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纪某的精神状况鉴定中,仅肯定了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并未对其精神状态进行合理解释。2019年2月15日,承办律师就这一问题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提出鉴定报告内容不完整,查明纪某的精神状况直接影响量刑结果,请求针对纪某的精神状况进行补充鉴定。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于3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前往镇江市看守所会见了纪某,向其告知了相关权利与义务后,就案件具体情况向纪某做了进一步了解。纪某表示,自己不希望网络上的不良视频影响女儿的学习,长期限制女儿玩手机,都是采取暴力手段制止,摔坏女儿手机已有五六部。案发当天,女儿又在玩手机,自己用镰刀威胁她将手机扔掉,遭到了女儿的拒绝,当时怒火上冲就将镰刀把手挥向了女儿。 根据阅卷与会见的结果,承办律师就纪某的罪名向公诉机关提出异议。承办律师表示,纪某的主观意愿系教育女儿不要玩手机,虽然教育方法和手段存在错误,但纪某长期采取暴力手段阻止女儿玩手机符合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应当构成虐待罪。为此,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特别召开了检察委员会就案件定性进行了讨论,最终未能采纳承办律师观点,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5月15日下午,公诉机关通知承办律师到场对纪某认罪认罚进行见证,纪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承办律师向其释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后,纪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月23日,本案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纪某未委托辩护人,市中院发函通知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吴长青律师担任纪某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 在审理阶段,承办律师一直努力与纪某的丈夫、儿子进行沟通,希望他们能够出具谅解书,对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7月26日,纪某的丈夫、儿子在本案主审法官和承办律师的见证下,出具了谅解书,并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8月9日,本案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诉人以故意杀人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5年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意见。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一、纪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纪某的犯罪行为是家庭成员之间因教育子女的方式不当,情绪失控而引发的不幸,与一般故意杀人类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三、纪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四、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纪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鉴于承办律师当庭提交了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合议庭经与公诉人沟通后,作出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纪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案件点评】
家长奉行严厉管教子女的教育观念,教育子女本没有错,但在现实生活中,“严厉”往往变成了“暴力”,甚至很多家长在惩罚孩子时,将自己的不良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本案的被告人就存在这种情形,不幸酿成惨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在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况下,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犯罪等角度进行辩护,效果较好,受援人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希望本案能给各位父母一个警示:远离暴力,关爱孩子,将保护未成年人真正落到实际行动中,谨防此类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