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中专文化。因职务侵占罪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以(2014)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4)烟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年12月4日送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郑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深刻反思自己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影响,涉案赃款人民币350000元已全部退赔。山东省女子监狱在部署2017年第二批次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时,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郑某某可以提请假释。 山东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郑某某假释案件高度重视,把牢实体条件,查实证据材料。该犯在手写的《认罪悔罪书》中表明认罪悔罪态度,表示将在改造过程中遵守监规纪律,争取好的改造成绩。山东省女子监狱在2015、2016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中对该犯的改造表现认定为“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该犯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表扬奖励六次。2015年5月23日,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作出烟芝司评字[20172015]第1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芝罘区司法局调查了评估了罪犯郑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结果为:未发现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并附《芝罘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表》,显示该犯家庭融洽状况良好,有管束能力,司法所建议对社区无重大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罪犯郑某某的刑期执行情况,改造表现情况,获得行政奖励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经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区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等提请程序,建议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假释。 驻狱检察机关自监区集体研究环节起,即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假释工作开始进行同步监督,并列席参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监督检察,同意监狱提请意见。郑某某假释案卷于2017年7月3日报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17年7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郑某某假释一案,山东省女子监狱指派两名警察、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时,山东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郑某某的悔改表现进行举证,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认为,山东省女子监狱为罪犯郑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发现违法情形,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的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刑更15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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