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任某等26名农民工居住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吉兴乡管辖下的村落。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任某等26人在程某承包的木兰县吉兴乡某旗村育秧基地打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日结。起初程某能及时给付工资,后期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程某拖欠任某等26人劳务报酬24万余元。经讨要,程某为任某等26人出具了欠据,约定2017年年底给付。到期后,程某以木兰县某局欠其钱款为由拒不给付任某等26人工资,承诺待某局给付其欠款后就立即给付任某等人。后经了解,某局与程某之间没有债务关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某等26人向木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本着优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原则,立即批准了任某等26位农民工的援助申请,指派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费弘云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立即与受援人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案情。经了解,法律援助承办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代理关键:一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承办人整理证据时发现,26名受援人所持欠据的落款人是程某某,而程某某是程某的父亲,当时只是协助程某管理某旗村育秧基地的日常生产活动,并不是欠款给付义务人,已经60多岁,没有固定收入。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承办人建议26名受援人将程某和程某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比较有利于将来案件的执行,26名受援人同意了承办人的建议。在核对每位受援人的欠款数额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帮助受援人书写了起诉书,以劳务合同纠纷将程某、程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承办人认真开展庭审前的代理工作,积极与法官沟通案情,配合法官与被告程某、程某某协商,希望能尽快帮助受援人讨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 2018年11月1日,本案在木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法律援助承办人积极劝说被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确定了履行期限。调解协议约定程某、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前分别给付任某等26人被拖欠的劳务费共206766元。 约定时间到期后,程某没有依约给付劳务费。无奈之下,任某等26人再次向木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熟悉本案案情的法律工作者费弘云再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程某在通河镇有住宅楼,并发现程某近期在家中居住没有外出。援助人员立即帮助26名受援人代写了执行申请书,并到木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 执行局立案后,法律援助承办人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案情,并配合法官与被执行人协商。在执行调解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对被执行人程某从法律角度进行劝说,表明如果程某拒不配合执行,会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另外,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程某有以上行为必将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法律援助承办人从情感方面对程某进行劝说,告诉他在这26名被欠薪的农民工中,部分农民工家庭非常困难,急需用钱,这笔劳务费是他们生活继续下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希望他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经过办案法官与法律援助承办人从情、理、法多方面的阐释,执行人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全部执行款项打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中,将拖欠26名农民工的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一次性结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群体讨薪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维持家庭生活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在这26位农民工中还有4名残疾人。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快拿到劳务报酬,法律援助承办人在办理本案时尽量促成调解,避免二审程序,节约诉讼时间。但两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反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承办人又再次为这26名农民工提供执行法律援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经过劝说,使被执行人认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法律后果,一次性结清了劳务费,帮助26名农民工讨回了应得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