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男,1991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居住地核实情况 2018年6月26日,门头沟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高某进行居住地核实函。门头沟区司法局立即指派门头沟区某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高某及其妻、居住地村委会以及派出所调查了解高某相关情况。司法所将高某居住地核实情况上报门头沟区司法局后,门头沟区司法局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居住地属实的复函。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全,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7月18日,高某到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门头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24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协管员、高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8年7月25日,对高某进行接收宣告,为给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变更居住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和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司法所在接收高某时,发现其性格急躁,年轻气盛,此次犯罪也是一时冲动的结果,因为被害人伤势轻微,且又被判处缓刑,高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存在主观意识上认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需要认真遵守的思想。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教育,让高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肃告知其不遵守规定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最终使高某认识严格遵守规定的重要性。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办理报到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为高某开展入矫接收宣告,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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