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某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平顶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招集被告人刘某某(1999年12月9日出生)等31人为公司业务经理、主管、技术人员或业务员职务,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该公司的主要诈骗流程是:由业务员伪装成兼职做淘宝网店比较成功的年轻女大学生,专门添加外地单身男性为好友,以谈感情、谈事业等途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产生加盟意向,进而由各团队主管伪装成客服人员进一步诱骗被害人支付加盟费用。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该公司技术人员为缴纳过加盟费的被害人提供开店、简单装修、上货等技术支持,共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行为。 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该公司办公地点将被告人张某某等共32人当场抓获。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32人涉嫌诈骗罪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案件后,认为该32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止案发时,该公司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48838元。其中本案受援人刘某某因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涉嫌诈骗金额为86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被告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后经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担任被告人刘某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到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2017年11月29日,本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根据前期查阅的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99年12月9日,在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对刘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坦白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能以诚恳的态度的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已积级退赃。 被告人刘某某系本案从犯,其只是作为一名打工者完成上级交给他的工作,而且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他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是该案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系本案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并未直接获取利益,事后也积极的退赃。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建议对被告刘某某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4、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刘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一贯表现优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因不懂法而受社会人员的利用,在被诱骗的情况下犯案,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的方针,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已依法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法庭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涉案的32名被告人均为90后的年轻人,最大的1992年出生,最小的2000年出生,其中还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年轻人初入社会,寻找赚钱、工作的机会应当遵纪守法、取财有道。本案主犯张某某以非法目的注册公司,并在各大主流招聘网站公开招聘员工,在员工入职后通过不断的培训给这些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洗脑,让他们以为自己所在的公司是正当经营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也是正当的经营业务,利用这些年轻人的无知、不懂法,非法获取利益。本案受援人刘某某和同案的年轻人自身也存在很大问题,刚步入社会,缺乏经验,但是也应当具备基本的是非判决能力。在会见刘某某的过程中,其表示公司大多数业务人员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天真的以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很正规,为了拿到更多的提成收入,还积极竞聘主管、经理职务,最终因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希望该案例可以给刚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以警示,在求职、创业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学法、用法、尊法、守法,以正确、合法的方式创业谋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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