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滑县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沿路自南向北斜过公路行驶的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及其女儿李某受伤。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横穿马路,未尽到注意义务,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交通警察的帮助下,张某和女儿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刘某全程未参与帮助,拒绝进行相关沟通,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1周后,张某向滑县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能够与刘某就赔偿医疗费用一事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张某的诉求后,随即联系到刘某,向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刘某向调解员表示,事发当时,自己正常行驶,是张某横穿马路撞到自己车上,并且自己的车也在事故中也遭受了损失。此外,张某并没有明显伤势,因此刘某认为对方是讹诈,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调解员又联系交警大队核实调查情况。在充分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后,调解员将刘某和张某请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主持双方分别陈述各自主张。 张某表示,事故发生后,刘某态度不端正,认为自己完全没有责任。刘某则认为是张某横穿马路,从而碰撞到自己的车。在调解现场,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各说各的理,互相指责。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员见状,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开调解。 调解员从法律层面分析,向刘某讲解法律规定,并对刘某不负责任的言语进行了批评教育。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若刘某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起书面复核申请。刘某并没有在有效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仅仅口头反驳是无效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因为张某存在过错,只是让刘某赔偿80%的医疗费,并不需要赔偿别的费用。 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理方面对刘某进行劝说。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和女儿李某受轻微伤,刘某自己有家庭,希望其可以换位思考。驾驶时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尤其在人流车流集中时段,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第一。 调解员表示,总体来说,张某伤害并不是很严重,损失赔偿费用也不高昂,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此纠纷,以和为贵,且所有的赔偿都是有票据的,刘某只需按照票据赔付。此交通事故解决完毕签订调解协议后,张某不得再向刘某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此后双方互不追究。刘某听后表示自己会赔偿张某医疗费,并称自己十分懊悔,以后会小心驾驶机动车。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本着相互谅解、互让一步的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如下: 1.张某和女儿李某因交通事故花去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医疗费用的80%为2400元,双方确认无异; 2.2400元的医疗费用由刘某当场交于张某; 2.张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不得以此交通事故向刘某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
【案例点评】
该案件是一件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主要是刘某拒不承担责任,一直以“耍无赖”面对调解。抗拒逃避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公正立场上,向双方了解沟通具体情况,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对当事人刘某进行普法教育,讲明利害关系,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从引起当事人刘某的同情心入手。调解员抓住问题核心,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止纷息诉、双方均满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