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2010年起,王某等34人先后入职于河北省肃宁县某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上班。2020年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等实际情况,导致某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2020年5月至9月某华公司未能如期给付员工劳动报酬。王某等34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向某华公司及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公司及时发放工资,虽然某华公司多次口头承诺给付,但未实际履行。王某等34人分别向肃宁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某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肃宁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令某华公司向王某等34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华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将王某等34人列为被告,于2021年2月向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2月,王某等人收到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来到沧州市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维权。因王某等34人系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符合《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事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可以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当即审批通过并就近指派河北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川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王某等农民工代表的陈述,了解案情,并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县人社服务中心及肃宁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协议书》等书面证据材料及仲裁庭审记录;援助律师结合受援人陈述、证据材料及仲裁庭审记录,计算出34名受援人的应发工资为115000元和经济补偿金为880000元,并与受援人一一进行了核对,并逐一向受援人核对是否与某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根据以上案情援助律师撰写了答辩状、制作了证据清单,并提交法院。 鉴于某华公司营业亏损状态,为了维护受援人利益,预防可能出现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援助律师主动到公司协商工资发放问题,与公司负责人讲明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受到处罚及不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的不利后果,并表明本案调解为宜。援助律师综合考虑本案以调解方式解决对当事人双方互利,一是可以杜绝公司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故意拖延案件期限。二是可以使本案的法律文书快速生效,缩短受援人维权的时间。三是有利于稳定公司局面,促使公司专心经营,避免诉累。经多次协调,公司同意分批次支付工资。 但某华公司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主张表示不同意,本案在2021年3月26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某华公司提出,对于与其达成协议并仍在其公司上班的5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审理提出异议。由于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由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证据繁杂,延期审理后,承办法官庭前多次向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5月20日再次开庭,对本案涉及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进行全案审理。 开庭中,某华公司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仍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规定精神,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本案某华公司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拖欠被告工资长达五个月,不符合以因新冠肺炎疫情为由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某华公司于30日内向王某等34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协调下某华公司执行判决,王某等34位职工如数拿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拖欠工资劳动纠纷,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近年很多企业遇到了不少的困难,但几十名职工在疫情的影响下仍坚守工作岗位,几个月不发工资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面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到了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承办律师也积极协调以求保障职工们最快拿到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权益,运用诉前调解将法律宣传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积极引导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针对此类群体性劳务纠纷案件,快办快结更是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利保障,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