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0日11时许,吴某(男,30岁)在某化妆品专卖店与同事刘某(女)发生口角,后刘某丈夫孙某将吴某的头部打伤(口杯投掷其头面部),吴某到XXX医院住院治疗。因办案需要,XXX公安局于2016年7月5日委托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吴某人体损伤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16年7月28日,吴某来到鉴定所,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委托,统一安排2名鉴定人对吴某开展鉴定。
【鉴定过程】
查阅其临床病历资料:XXX医院门诊病历(2016年6月30日)记载:警察代诉:患者半小时前被他人用拳脚打伤头、背等多处,随即出现抽搐、呼之不应、大汗、呕吐胃内容物,由XXX医院救护车接入院,2009年有脑外伤史。体检:血压正常,双瞳等大,直径约3㎜,对光反射灵敏,头、颈、背可见多处挫伤,以脑外伤收住院。 XXX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8日,住院号:吴某,住院天数:18天)记载:患者因“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1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模糊,双瞳等大等圆,光反射灵敏,头部未扪及异常,定向有误,时有肢体抽搐,四肢肌张力增高,末梢血运及感觉可。行CT检查,明确诊断,行抗癫痫、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Ⅲ级脑外伤:右颞叶挫伤; 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癫痫持续状态;脑积水;右颞顶骨缺损。 XXX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6年6月30日15:45 分)记载:右颞叶挫伤; 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及左顶叶低密度影考虑脑软化灶;脑积水;右颞顶骨骨缺。(2016年6月30日20:39分,报告单号:XXX)记载:与前片相比,右颞叶、右外侧颞及右顶部表面沟高密度灶明显减少,部分病灶周围见低密度影环绕,其余同前。(2016年7月2日,报告单号:XXX)记载:与前片相比,右颞叶、右外侧颞及右顶部表面沟高密度灶稍减少,余同前。(2016年7月14日,报告单号:XXX)记载:与前片比较:蛛网膜下腔出血消失,右颞叶挫伤病灶密度减低,余同前。 法医体检记录:神志清楚,步入鉴定所,应答切题,思维清晰,诉记忆力下降,不能回忆伤前情形。检见:右侧颞部凹陷,可触及不规则颅骨缺损区域,约8×9㎝(既往伤),自右侧颞部经右眼外眦至右侧口角可见13㎝线条状疤痕,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对光反射灵敏,四肢活动正常。
【分析说明】
1.关于损伤程度:现病史:①XXX医院门诊病历(2016年6月30日)记载:警察代诉:患者半小时前被他人用拳脚打伤头、背等多处,随即出现抽搐、呼之不应、大汗、呕吐胃内容物。 2.现病史:2016XXX医院出院记录(2016年7月18日):入院查体:定向有误,时有肢体抽搐,四肢肌张力增高。出院诊断:Ⅲ级脑外伤:右颞叶挫伤 蛛网膜下腔出血 外伤性癫痫持续状态 脑积水 右颞顶骨缺损。 3.2009年脑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2009年9月18日发生脑外伤,行开颅手术(清创+右颞骨凹陷碎骨片摘取+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引流术),至右侧颞部凹陷,可触及不规则颅骨缺损区域,约8×9㎝。 4.法医体检:被鉴定人诉记忆力下降,不能回忆伤前情形。右侧颞部经右眼外眦至右侧口角可见13㎝线条状疤痕。法医阅片(略)。 5.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吴某2016年6月30日被他人用口杯击打右侧头部住院治疗。依据XXX医院病史资料(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8日)、法医学临床检查情况可知,被鉴定人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右侧头部 (颅骨缺损区域)导致右颞叶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伴有神志模糊、定向有误、时有肢体抽搐、四肢肌张力增高等神经系统症状之事实成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 f)条,应鉴定为重伤二级。但鉴于被鉴定人2009年行开颅手术后遗留右颞部颅骨缺损,该部位脑组织缺乏正常生理性保护,导致同等致伤外力即可造成相对严重的伤害(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的事实,认为被鉴定人当前损伤后果系既往伤与损伤共同作用所致,故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 总则第4.3.2,该损伤降级鉴定为轻伤二级。 6.吴某出院诊断虽然有外伤性迟发性癫痫,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 l),应鉴定为重伤二级。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中关于确认外伤性迟发性癫痫须具备3个条件:1)头部外伤史。2)外伤后3个月以上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3)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的脑电图。被鉴定人2016年6月30日头部外伤史虽然明确,但距离2016年7月28日鉴定不到一个月,且无脑电图检查,故外伤性迟发性癫痫不予确认。 7.关于误工期,其Ⅲ级脑外伤,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4.7.2条之标准,误工期评定为9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
【鉴定意见】
结合以上情况,2016年8月3日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远楚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某: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90天、30天、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