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米某今年39岁,来自湖南怀化,2004年携家带口来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种菜为生,一呆就是11年。原本想靠着辛勤的劳动换取平淡的生活,可总有不幸接二连三降临。妻子瞿某长期患有糖尿病,2014年7月又查出患有尿毒症,每天需做4次透析,以维持生命。2011年出生的小儿子米九某,出生时就有严重的背部畸形,腰脊椎骨少两个,大小便失禁,单肾,4岁了还每天带着尿不湿。为给家人治病,米某微薄的收入根本承担不了巨额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2014年11月21日下午,米某从医院照顾妻子回来,到丈母娘家借钱。丈母娘一家就租住在不远处,她们对女婿的到来并不欢迎,埋怨女婿没本事,小姨子和岳父也在一边帮腔,米某由委屈转变成激动,最终爆发了,一气之下抱起患有畸形的小儿子冲了出去,大声说:“我和儿子一起死,不会连累你们的。”米某抱着儿子往河边跑,丈母娘连忙追了出去。米某跑到河边,感觉河水太浅,大人无法自杀,便又抱着儿子跑到庙边的涵洞里,丈母娘立即报了警。 米某的想法是把儿子勒死再自杀,儿子也意识到了危险,开始哭喊,儿子的哭喊唤醒了米某的怜悯之心,米某渐渐地松开了手,与儿子抱头痛哭。此时,警察和丈母娘来到了涵洞里,丈母娘开始检讨自己,说自己错了,警察也在一边做工作,米某的心也软了,丈母娘将孩子抱走,米某也跟着警察出了涵洞。 法律无情,米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米某提起公诉,米某向法院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院将申请转交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包荣辉担任米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到法院查阅了案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米某。援助律师在与米某的交流中得知,米某并不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他也想照顾好自己的妻子和孩子,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只是这份责任对他来说太沉重了。米某说自己后悔一时的冲动,现在只想着早日出去照顾家人。 援助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了法院庭审,并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米某系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向法庭陈述了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阐述了被告人当时的犯罪成因和动机,认为被告人系长期压抑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酿成后果,应当在最低量刑幅度以下量刑。法庭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最终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月16日,米某的妻子瞿某带着儿子和母亲来到援助律师的办公室,态度坚决要求上诉。援助律师决定再努力一把,又去看守所会见了米某。面对律师,不善言辞的米某眼圈发红,反复对律师说:“我要上诉,我要出去。”次日,瞿某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援助中心再次受理申请启动二审程序,并继续指派律师包荣辉担任二审辩护人,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春节前,援助律师将上诉状提交法院,请求对被告人改判缓刑。 2015年3月6日二审开庭,台州市中院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员到庭履行监督职责。辩护人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米某的妻子、丈母娘对米某谅解并请求给予缓刑的申请。法官也当庭询问了米某的妻子和丈母娘的意见。十几天后,米某收到了二审判决书,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月25日,米某从看守所被释放了出来。4月初的一天,米某夫妇来到援助律师的办公室,脸上挂着久违了的笑容,瞿某告诉援助律师:“米某出来以后像是变了个人,对家人很好,家务活抢着做。”值得欣慰的是,米某夫妇接到了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的邀请,一旦申请通过,儿子的病有望得到有效治疗。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典型的因家庭矛盾引起的在家庭成员内部间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一般是由于长期的家庭积怨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一时冲动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发生后,一旦怒气消退,头脑恢复清醒,就会感到深深的自责;同时,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感情基础,在案发后,经常主动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谅解并希望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这种情况下,如果无视差别的与其他案件一样“一刀切”加以处理,反而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当事人家庭和谐与当地的社会稳定。本案中,受援人的家庭情况极为困难,而受援人则是家中唯一具有劳动能力和照顾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受援人支撑。原判一年六个月的实刑,很可能会让受援人的家庭因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顶梁柱”而濒临破碎,也不利于受援人的进一步改造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受援人获得了缓刑的机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