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怀柔区。2017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王某自接受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心理上未能真正认清自己所犯罪错,认罪悔罪态度较差,言语和行为上表现出认为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过于严格,这样的心理特点导致其对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司法所根据王某的情况,制订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在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的基础上,加强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王某态度仍然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8年3月18日,因王某的电子监管器出现故障,司法所通知其于3月19日早上10点30分到司法所报告,更换电子监管设备。司法所工作人员于3月19日早上9时再次电话提醒王某按时到司法所,王某表示会按时报告。但3月19日早上10点30分,王某未按时到司法所,也未与工作人员提前说明情况,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一上午给他打了二十多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王某租住的房屋中找他,没有找到,下午两点王某电话开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尽快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此事询问王某,王某不承认电话关机,一味推脱说手机设置为静音,自己没有听到手机来电。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不接听司法所电话、未按时报告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司法所建议怀柔区司法局给予其社区矫正警告一次,区司法局接到建议后,立即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核实。通过走访其家庭、询问本人、向司法所了解等证实了王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且拒不接听司法所电话,也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原因,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怀柔区司法局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矫正管理科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王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6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成员,现场向王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管理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王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王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予王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王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王某的管理级别调整为严管,要求王某及时为手机充电续费,及时接听电话和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针对王某工作不固定,临时居住地经常变化的情况,司法所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村委会安排其在村内植树工作。王某对于司法所与村委会协商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表示会认真积极的完成好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给予王某社区矫正警告,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明显增强了,接受社区矫正更加积极。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意识淡薄、消极对待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教育监管的基础上,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坚决进行打击处理,并加强对所管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促使所管人员增强服刑意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错误行为,为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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