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李某某家属与某寺院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某日,湘阴县某寺院附近信教群众到上山烧香时,发现该寺院主持赵某甲已死亡,马上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出警抵达现场后,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申请报告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于当日19时许赶到现场,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及尸表检查,未发现打斗痕迹,经尸表检查,尸表未见明显外伤,衣着无破烂,中心现场发现有人民币现金2.2万元,和三张金额共计20万元整的存单。除此之外,现场还发现大量药品,药品类型主要为降压药和治疗肾病的药物。结合外围调查情况,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赵某甲家属(外孙女李某乙、侄子赵某林、赵某鑫)及其户籍所在地村委等均对死者死因无异议,认为赵某甲系年老因病死亡,不同意对赵某甲进行尸体解剖,要求尽早火化。 死者赵某甲已出家多年,其独女赵某某已于1995年去世,生前只留有外孙女李某乙一人,因此直系亲属李某乙系死者赵某甲出家前唯一继承人。现死者家属李某乙与某寺院对赵某甲生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因李某乙远在平江县,且疫情期间情况特殊不便外出,故李某乙委托了赵某甲户籍所在地村村支部书记缪某某全权处理该纠纷调解及相关事宜。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派出所、刑警大队、周边群众的陈述,又考虑了宗教相关习俗等因素,在充分尊重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文化的基础上,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赵某甲的死因无异议,但有如下争议: 死者家属李某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李某乙认为自己应当继承赵某甲该笔遗产。而湘阴县某寺院则认为,佛教戒律有“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规定,即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并组织民宗局的宗教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僧人的遗产继承问题,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最高院复函》”)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最高院电话答复》”)两份相关文件。而以上两份文件均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僧人亲属的继承权不能否定”。而我国《继承法》既没有对僧人继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也没有否定僧人亲属的继承权,这也说明了僧人作为我国公民与其他公民无异,其亲属也应当享有继承权。 但是,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僧人的佛教属性表明了僧人在出家加入佛教时,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放弃部分世俗的权利、承担佛教的义务,并享有佛教的部分权益,如生养病医死葬等,也即包括僧人死后的遗产处分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可以被认为是僧人在出家时即与寺庙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上述条文中的“常住”,即指寺庙,而寺庙作为社团法人具有继受主体资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僧人的遗产归寺庙所有。 调解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宗教习俗,组织了多次调解。首先,调委会与某佛教协会、湘阴县某寺院进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宗教相关规定僧人的死葬应归佛教负责,僧人的遗产归寺庙所有。但是调委会考虑到李某乙作为僧人赵某甲唯一的俗家家属且家境困难,希望湘阴县某寺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李某乙适当的困难补助。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湘阴县佛教协会同意负责处理赵某甲的火化安葬事宜,湘阴县某寺院愿意支付赵某甲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但湘阴县某寺院表示不会放弃遗产归属权,愿意做出一定让步,以困难救助的名义给予赵某甲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 明确寺院方面的态度后,调解员又与死者赵某甲的家属多次进行沟通,引导家属表达自己的想法,并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等相关法律知识,从法律及宗教实际、相互理解的角度出发,引导家属做出了适当让步,逐渐降低本方的诉求,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2020年2月,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赵某甲的尸体火化安葬由县佛教协会处理,丧葬费用由湘阴县某寺院负责; 2.赵某甲生前所在庙宇财产22.2万元归湘阴县某寺院所有; 3.鉴于赵某甲家属家庭情况比较困难,由湘阴县某寺院给付李某乙人民币8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李某乙及赵某甲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湘阴县某寺院及关联方主张任何权益。 考虑到调解协议涉及的金额较大,调委会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已将协议款项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本案的遗产继承涉及佛家宗教僧人这一特殊主体,并由此引发出法律法规的说明及适用问题。一方面,调解员细致剖析案情,耐心释法,对相关法律、法院文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阐释帮助当事人理解。另一方面,作为调解纠纷第三方的调委会,在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让双方当事人产生信任的同时拉近距离,然后再从情与理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努力缩小双方诉求差距,最终化解矛盾,达成调解协议。本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真正实现了法、理、情三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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