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亲属与某中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8日,重庆市璧山区某中学学生彭某,在上体育课临近下课时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体育老师安排彭某就地休息,并报告彭某班主任。班主任得悉情况后立即通知了彭某的母亲来学校接彭某一道去医院。彭某的母亲到学校后,彭某突然昏倒,在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小脑半球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血管出血,在重症监护室抢救6天后,于12月24日去世。其间,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由某中学全额垫付,彭某住院抢救期间全校师生为其捐款5万元。彭某去世后,其父母及亲属认为彭某的去世是因为学校的老师在得知彭某身体不舒服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造成的,因此提出要求:一是学校全部承担彭某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二是彭某系外婆养大,学校要支付所有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三是支付彭某父母精神抚慰金。并扬言如果学校不答应条件,就将彭某的尸体运往学校,并将拉条幅、摆花圈。 另查明,经某医院诊断死者彭某小脑半球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该病多为先天性疾病,发病有不可预见性。彭某以前未有发病史。 死者亲属与学校因彭某死亡的责任承担及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在获悉死者彭某家属准备抬尸闹事,要将事态扩大的情况后,司法所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由谁承担?如需承担责任,双方各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介入调解后,街道调委会、司法所会同教委、街道、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解组进行调解。因本案死者家属和校方就赔偿事宜分歧较大,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案件重大且情况紧急,为防止死者亲属采取过激行为,经联合调解组认真研究,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死者彭某的家属认为,彭某是未成年人,彭某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彭某的去世是因为学校的老师在得知其身体不舒服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造成的。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保护责任,致使死者彭某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和治疗而死亡,校方存在责任,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并向校方提出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20万元的赔偿请求。校方认为彭某是学校的在校学生,虽是在校上课期间,但其突发疾病系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学校老师也不具备高深的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上课的体育老师在得知彭某身体不适后,立即安排其就地休息,并报告彭某班主任,班主任也立即通知彭某母亲,校方认为已尽必要的管理、保护责任,彭某突发疾病纯属意外,其死亡结果是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功。 经过三天多次调解无果后,街道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组认真研讨分析。经分析,认为本案的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由谁承担责任意见分歧很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鉴于本案死者彭某虽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但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其突发疾病造成,并经某医院医学诊断为小脑半球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该病是导致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彭某发病后校方老师立即安排其就地休息并通知家长送其入院抢救并垫支了全部抢救费用,校方虽然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彭某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但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一定补偿也是法律允许的。确定了调解方向后,调解员准备进行新一轮的调解工作。 2013年12月30日,临近元旦,街道调委会又召集某中学及死者彭某亲属共同协商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讲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彭某因自身先天性疾病突发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某中学在处置该起突发事件时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和过错,因此,死者亲属提出的120万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也应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一定的考虑。之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讲理明法,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由某中学一次性给付死者彭某亲属人道救济款8万元。二是全校师生捐款5万元由学校转交死者亲属。二是某中学垫支的4万余元的医疗抢救费用在死者的保险赔付里扣除,如有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如有剩余部分归死者家属所有。三是死者亲属立即将死者彭某安葬,凭安葬证明到学校领取以上相关款项。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在校学生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后,首先稳定死者亲属情绪,使其明白借机闹事行为的违法性,将事态控制住。然后依法、依情、依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 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借鉴的有:一是反应迅速,稳住亲属的情绪。死亡发生后,调委会、司法所迅速介入,稳定亲属情绪,避免了因冲动、不理智而促使矛盾纠纷升级,从而避免了停尸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二是查清事实,加快责任认定。调解员准确地进行了案件的责任认定,明确了责任划分。三是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解。四是督促履行。司法所、调委会继续跟进,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巩固了调解成果。 本案虽以人身损害赔偿立案调解,但在对案件深度剖析后由原来的损害赔偿转化为人道救济。法、理、情的结合和联合调解机制的合理运用使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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