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高某与沈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中旬某日上午,卢氏县某村75岁高龄的村民高某独自外出,在途径沈某工程队所挖的地下水槽时不慎摔倒,后被其儿子李某紧急送往医院,并电话通知沈某一同前往。经医院诊断,高某踝骨骨折。由于高某的年龄较大,不适合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建议采用居家静养的保守疗法。李某听从医生建议,待高某情况好转之后就办理出院回到家中,由家人轮流照看。高某住院治疗期间,沈某主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共2万元。出院后,双方因责任划分和后续的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沟通数十次未果,在村干部的建议下,李某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随即展开纠纷的调查。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和熟悉情况的街坊邻居,各方对纠纷经过的描述基本一致,只是李某和沈某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赔偿方案分歧较大。李某认为,其母亲高某之所以会摔倒受伤,完全是因为施工队没有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队理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沈某前期已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但鉴于高某年事已高,摔伤不仅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而且护理任务繁重,给其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冲击,故要求沈某另外赔付后期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沈某则认为,施工队挖的土沟宽仅10厘米,对于正常人而言不具有危险性,高某年事已高,其子女应该承担照顾义务,高某外出无人看护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没有道理;施工队在事情发生后已积极垫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对于后续的赔偿,最多只能再拿出2万元做为人道主义补偿。 掌握了纠纷事实和双方的态度后,调解员分析认为,当下纠纷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但均缺少法律依据,而妥善化解纠纷的关键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正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在和沈某的沟通中,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在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人对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应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义务。而在该起纠纷中,施工现场并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队应当依法承担事故的责任。在讲解完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调解员向沈某指出,如果事情处理不好激化矛盾,不仅影响乡邻感情,也不利于工程进展,建议考虑到事故给高某带来的实际损害,以及对李某等子女的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妥善化解纠纷。 在和李某的沟通中,调解员指出,首先,高某的子女们在明知道路施工的情况下,仍允许年龄较大的高某独自外出,没有充分履行对高某的照看义务。其次,高某今年已经75岁,平时不会独自外出,也没有工作,要求沈某赔偿误工费并无法律依据。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高某只是踝骨骨折,高某及其子女也并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因摔伤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沈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建议李某等人降低赔偿预期,尽快化解纠纷以便安心赡养其母高某。 经过调解员的明法析理,双方的态度都有了一定的松动,调解员决定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在调解现场,调解员总结了前期的调解成果,并对纠纷涉及的法律再次进行了普法讲解,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展开了赔偿细节的协商。经过沟通,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很快就赔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当天,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沈某在赔付2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另外赔付后期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 2.协议履行后,双方今后不得再以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诉求。 调解员在回访中得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纠纷当事人因缺少法律知识而坚持己见,往往是纠纷得不到化解的症结所在,而调解此类纠纷的关键就是帮助纠纷当事人理清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在该起纠纷中,纠纷双方因责任划分的巨大分歧,致使纠纷久拖未决,调解员介入纠纷后,在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理清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将依法调解贯穿在整个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逐渐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达到了顺利化解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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