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周某(17岁)通过网络认识刘某,双方通过微信交流后约定:周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平原巨蜥1只。两人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在周某居住小区现场交货的方式,完成交易。因周某并无野生动物饲养、经营手续,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过侦查后,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周某出售的巨蜥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二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公函》,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周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丹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具体承办的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手续,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整理阅卷笔录,并及时约见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交流案件意见,解答法律咨询。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认为:(一)定罪方面。周某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实施控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本案在定罪方面没有异议。(二)量刑方面。因周某具有诸多从宽情节,可作附条件不予起诉的辩护。 经认真准备后,承办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一)犯罪嫌疑人周某案发时不足18周岁,系未成年人。(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非法获利较少。(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经过,认罪态度好。(四)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五)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社会认知较肤浅,法律意识不强,可通过教育引导改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议检察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其附条件不予起诉。 公诉机关认真听取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法委托重庆两江新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结果显示:周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措施。 2020年7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周某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律援助案。受援人系未成年人,因法律知识不足、法治意识不强,在并未办理野生动物饲养、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作为,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综合受援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小等方面,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建议,被公诉机关采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