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邱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摘抄:2017年12月21日18时10分许,项某某驾驶湘JA2XX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常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柳西路交汇处时,遇邱某某驾驶湘J2P375号二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由于项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湘JAXXX5号重型普通货车右前部与湘J2PXXX号二轮摩托车的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常德市XXX医院出院记录摘抄:住院号:20170XXX93,入院时间:2017年12月21日,出院时间:2018年04月16日。住院天数:117天。 入院情况:专科检查:右小腿前内侧可见一长约16cm裂口,皮肤部分缺损,伤口污染严重,活动性出血,局部压痛明显,可扪及骨擦感,右足背动脉搏动皮下可扪及,右足各趾神经感觉及活动可,左足跟约3X3cm皮损。 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12月22日行清创探查、腓骨内固定+胫骨后神经吻合+外固定支架+VSD术,术后予以抗感染、防止血栓形成、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后,目前病情稳定,予以出院。 出院诊断:右胫腓骨中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AO42-C3Gustilo ⅢB。 2017年12月22日DR35XXX6号报告:右侧胫腓骨中下段多发骨质中断,断端分离错位。 2018年3月23日X线号37XXX4报告:右胫腓骨骨折复查,胫骨断端支架固定下断端间距分别为7.6、1.4cm,腓骨断端对合可,内固定无异常。 2018年04月10日X线号379769:右胫腓骨骨折复查,断端位置尚可,胫骨断端部分缺如,内固定未见明显松动。 常德市XXX医院出院记录摘抄:住院号:509XX4,入院时间:2018年09月10日,出院时间:2018年09月30日。住院天数:20天。 入院情况:专科检查:患者右胫腓骨骨折处皮肤分别可见长约10cm手术疤痕。活动障碍,局部无肿胀,无压痛及叩击痛,未触及异常活动及骨擦音,肢端血运及神经感觉正常。 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9月19日在腰麻下行右胫腓骨骨折搬运术后交锁钉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消肿止痛、抗炎、伤口换药等治疗后明显好转,目前病情稳定,故予以出院。 出院诊断:右胫腓骨骨折搬运术后。 2018年9月4日DX101XXX8号报告: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复查示:右胫骨多段骨折,其中中上段局部骨质缺损,断端间可见片状稍高密度影,外固定支架未见明显异常;右腓骨下段骨折,对位对线好,内固定物未见异常。 2018年9月20日DX101XXX9号报告: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复查示:断端对位对线好,骨折线模糊,可见骨皮质欠连续,内固定物未见明 显松脱、断裂征象。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及(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和(SF/Z JD0103003-201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 2. 体格检查 2019年3月18日检见:被检者扶双拐右下肢跛行入室,神志清楚,检查合作,伤史自述。右小腿上段前内侧分别可见长4.0cm、7.0cm、10cm纵形手术疤痕,右小腿下端皮肤环形缺损,肌肉萎缩,皮肤呈白色,右小腿远端内侧至内后踝处皮肤可见18×10cm不规则愈合瘢痕区,右内踝至跟部皮肤瘢痕增生并凹凸不平,肤色较暗,皮肤感觉减退,右踝关节僵硬畸形固定于非功能位,右足各趾背伸功能障碍,肌力3级一,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3cm,右小腿外侧和足背皮肤感觉障碍,患肢末端血运可。双上肢及左下肢体各大关节活动无障碍,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不高,病理征未引出。 阅片记录 阅:2017年12月22日DR(片号:356XX6)示:右侧胫腓骨中远端多段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错位。 阅:2018年04月10日X线(片号:379XX9)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断端位置尚可,胫骨断端部分缺如,内固定未见明显松动。 阅:2018年9月4日DX(片号:101XXX8)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右胫骨断端骨质缺损,右腓骨下段骨折,对位对线好,内固定物未见异常。 阅:2019年03月18日DX(片号:1058020)示:右胫骨中远端多段骨折术后,断端仍见骨折线及骨质缺损,骨折端硬化,右内踝向外侧移位,关节间隙变窄,内固定物未见明显异常。右腓骨骨折,断端骨痂形成,对位对好。 阅:2019年03月18日DX(片号:105XXX9)示:经测量: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3cm。 常德市XXX医院神经肌电图检查2019年03月18日报告:右腓总神经运动神经传导伸趾短肌记录诱发动作电位未引出;胫前肌记录诱发动作电位潜伏期正常,波幅降低。右胫神经运动神经传导诱发电位未引出。左胫神经、左腓总神经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均正常。右胫后神经、右腓浅神经感觉神经传导诱发电位均未引出。左胫后神经、左腓浅神经感觉神经传导速度均正常。

【分析说明】

1.经审查提供的病历资料,结合检验所见及阅片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邱某某右胫腓骨中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骨不连,右胫神经、腓总神经不完全性损伤予以认定。 2.被鉴定人邱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因车祸致右下肢受伤,入院后DR示右胫腓骨中远端开放性多发粉碎性骨折,骨质中断,断端分离错位。经住院行“清创探查+腓骨内固定+胫骨后神经吻合+外固定支架+VSD手术”等相关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多次复查DR示右胫腓骨断端愈合欠佳,8个多月后(2018年9月19日)再次入住常德市XXX医院住院治疗,行了“右胫腓骨搬运术后交锁钉内固定手术”等对症治疗。再次复查DR示右胫骨中远端多段骨折,右胫骨远端断端仍见骨折线及骨质缺损,骨折端硬化,右内踝缺失并向外侧移位畸形,关节间隙变窄。目前检查遗有右踝关节僵硬畸形固定于非功能位;右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其损伤后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8.6.9)条款,右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足各趾背伸功能障碍,肌瘫肌力3级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1.6)条款,评定为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右下肢损伤致双下肢长度相差3cm,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0)条款,评定为十级伤残。 4.被鉴定人以上损伤,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0.b)项,结合被鉴定人临床恢复情况,比照附录A.A.5项,10.2.14.c)条款,其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140,营养期140日(含后期取内固定时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右胫腓骨中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骨不连,遗有右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评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右胫神经、腓总神经不完全性损伤,遗有右足肌瘫肌力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双下肢长度相差3cm,评定为十级伤残。 4.被鉴定人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140,营养期140日(含后期取内固定时间)。 5.被鉴定人后期取内固定医疗费用9000元左右(或者按治疗实际开支酌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