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天门市。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2017年7月22日,曹某到天门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他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其今后打算。了解到曹某所居住的地方水源充足,周边又有养殖龙虾的农户。于是司法所积极与村委会及周边养殖农户沟通联系,对其开展龙虾养殖培训,掌握龙虾养殖技术,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扶情况 曹某正值年轻力壮,目前农村发展龙虾养殖的形势大好,司法所与村委会一致认为帮扶曹某进行养殖龙虾是一条很有前景的发展之路,便积极动员曹某,探讨养殖之路,曹某听了司法所和村委会的建议,有心想发展龙虾养殖。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2017年8月,通过司法所和村委会出面,为曹某在本村通过农村土地租赁的方式争取了11亩水田养殖龙虾。通过农村养殖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曹某本人吃苦耐劳,当年出售成品龙虾收入达3万多元,并收获龙虾种苗价值2万多元,实现了当年投入当年回本的好局面。2018年初,曹某又主动与其它两个养殖户联系共同承包水田30多亩用于养殖龙虾,扩大原有养殖面积,目前已投资十多万元购置龙虾种苗并已经全部放养到位。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司法所和村委会出面,龙虾养殖合作社及其它社会组织也纷纷参与对曹某进行养殖技术上的帮助,让曹某做大自己的龙虾养殖业,将龙虾养殖作为自己的事业好好经营,进而树立自信。司法所从而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感恩意识,回报社会。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除对曹某产业发展帮扶外同时加强对其日常矫正管理的落实,做到要求按时报到,主动汇报思想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矫正其行为恶习,克服其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曹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生活积极有规律,服从监督管理,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服从管理。并常怀感恩之心,春节期间主动为福利院孤寡老人捐款捐物,用自己的行为回馈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协同有关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适应性帮扶,尊重其情感,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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