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当事人马某来到丹东市辽东公证处咨询其继承祖父马某某、祖母宋某某死亡遗留的房产问题并请求帮助。 经公证员了解得知:马某的祖父马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死亡,祖母宋某某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二者生前在振兴区十一街铁路住宅X号楼XX号有房屋一处,登记为马某某的名下,附记为房改售房。马某提供了祖父、祖母生前于二〇〇八年在丹东市辽东公证处立有两份将上述房产遗留给马某个人继承的公证遗嘱。 经查,马某某、宋某某系原配夫妻,婚生子女五人:长子马某生、次子马某杰、三子马某侠、长女马某颖、次女马某萍,马某某、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中,马某杰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死亡,与刘某某系原配夫妻,婚生子女一人:马某(独生女);宋某某死亡后,马某某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未再登记结婚;马某系马某侠的儿子。马某还提供了上述人员的居民户口簿;马某某、宋某某、马某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马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户主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马某某和宋某某的《干部履历表》、马某侠的《职工登记表》、编号为(2008)丹辽证民字第2123、2124号《公证书》。 经公证员梳理分析认为:马某无法继承其祖父马某某、祖母宋某某死亡遗留的房产。 一是马某已放弃了其祖母宋某某的受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马某虽然持有其祖母宋某某遗嘱,但在其祖母宋某某死亡后两个月内,他并没有到公证机构办理接受证明,作出接受表示,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 二是马某没有对其祖母宋某某遗产部分的法定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马某自动放弃了宋某某遗产部分的受遗赠,该部分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办理。因马某的父亲马某侠健在,且为第一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马某无法办理其祖母宋某某遗产部分的法定继承权。 三是马某对其祖父马某某遗产部分受遗赠在不动产证上无法操作。虽然马某持有其祖父马某某的遗产受遗赠遗嘱,在其祖父马某某死亡后两个月内,及时到公证机构办理接受证明,作出接受表示,如果主张受遗赠,该房产将会出现一半是法定继承,一半是受遗赠继承,在不动产证上将出现两种继承方式,两个继承人的名字,不动产部门无法操作办理。 考虑到当事人并不想长期持有此房,存在转让可能以及经济成本和不能完全实现预期目的,除马某的父亲马某侠外,其他继承人没有争议,都同意放弃继承,公证员建议马某放弃对其祖父马某某遗产部分的受遗赠,改由马某的父亲马某侠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以后视具体情况,再确定如何办理其他继承方式。马某及所有继承人表示接受,公证员进行了相关情况审核后,为马某的父亲马某侠办理了公证书,圆满解决了复杂的继承问题。 公证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做法受到了当事人好评。通过这件事,当事人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继承法教育,同时也提醒公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醒当事人及时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接受证明,作出接受表示,防止发生自动放弃受遗赠行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丹辽证民字第63号 申请人:马某侠,男,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一经街4号XXXX室。 被继承人:马某某,男,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同上。 宋某某,女,一九三〇年十月四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同上,系马贵成的配偶。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侠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马某侠、马某生、马某颖、马某萍、刘某某、马某1、马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名为马某杰的居民户口簿; 二、马某某、宋某某、马某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马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户主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五、马某某和宋某某的《干部履历表》、马某侠的《职工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当事人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死亡、宋某某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 二、继承人马某侠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遗留的财产,坐落在振兴区十一街铁路住宅4号楼X号,丘(地)号603图XX宅,幢号1,房号XX,建筑面积63.14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丹房权证振兴区字第XXXX号的房产。 三、被继承人马某某和宋某某系原配夫妻,生有五名子女:长子马某生、次子马某杰、三子马某侠、长女马某颖、次女马某萍;马某某、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具体姓名和生卒日期不详,其中: 1、马某杰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死亡,与刘某某系原配夫妻,婚生子女一人:马某(独生女); 2、宋某某死亡后,马某某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未再登记结婚; 3、马某侠的儿子马某。 四、据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的所有继承人马某侠、马某生、马某颖、马某萍、刘某某、马某1称,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生前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但在丹东市辽东公证处立有遗嘱,《公证书》编号:(2008)丹辽证民字第2123、2124号,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孙子马某个人所有。 对于宋某某的遗嘱马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继承手续,对于马某某的遗嘱,马某明确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权利,故上述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马某侠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的遗产,马某生、马某颖、马某萍、刘某某、马某1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宋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宋某某的遗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马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宋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马某某、子女马某生、马某杰、马某侠、马某颖、马某萍、父母共同继承。因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宋某某死亡,马某某、马某杰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马某某、马某杰的合法继承人。由于马某某的父母均先于马某某死亡,被继承人马某某丧偶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未再登记结婚,现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的子女马某生、马某颖、马某萍、儿媳某某、孙女马某1对马某某、宋某某的上述遗产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马某某、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马某侠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