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女,1974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缴纳)。2012年9月26日送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6日、2017年10月29日共被裁定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女子监狱2019年第一批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实施方案》的要求,集训监区罪犯孙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 当日,罪犯孙某哥哥孙某甲提出自愿作为孙某假释担保人并写下担保书,同时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身份证、工作证明、工资表、近6个月银行流水和房产证明。女子监狱将罪犯孙某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和女子监狱调查评估委托书等材料发往东宁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9年3月27日东宁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寄回担保人情况表。经东宁市司法局调查,孙某户籍地在黑龙江省东宁市,儿子张某,15岁,初中学生;父亲孙某乙,83岁,退休;母亲段某某,78岁,退休。 东宁市司法局给出孙某帮教条件充足,建议对孙某使用假释的评估意见。 2019年4月8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集训监区某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该犯哥哥孙某甲的担保书、收入证明以及东宁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罪犯孙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提请假释。 同日,集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4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卷宗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孙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孙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监狱将孙某假释卷宗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女子监狱提请孙某假释意见,予以备案。 2019年6月6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列席会议。会议认为:罪犯孙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罪犯孙某呈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9年7月1日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为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