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伟1998年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于1999年因其受伤一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各侵权责任人履行了相关判决义务。之后,刘某伟又分别于2012年8月、2015年12月、2018年提出诉讼,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各法院均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了刘某伟的诉请。本次再审所针对的原一、二审判决仍然认定刘某伟的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刘某伟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请再审。2020年6月8日,省高院做出裁定提审本案。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湖南省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湖南省法援中心依法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又是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受理了刘某伟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文昂律师担任刘某伟代理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查阅案卷、与受援人约见,了解和剖析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伟本次诉讼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本案法律适用的依据是相当明确的,但是本次诉讼最大的障碍在于2012年8月、2015年12月刘某伟两次诉讼,法院均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理由驳回了其诉讼。故本次诉讼的一、二审法院仍然按照原两次判决思路做出判决。但本次诉讼恰好距离刘某伟受伤超过20年,自1998年5月17日受伤事实的发生至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时,已超过20年的时间,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刘某伟有再次获得护理费,辅助器和残疾赔偿金的权利,故本案诉讼是基于新的事实,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次诉讼刘某伟理应享有诉讼的权利,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错误。 经过深入分析,承办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撰写和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之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该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裁定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9XX号民事裁定某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38XX号民事裁定,指令邵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件点评】

本案仅仅是一个超出20年后再次要求支付护理费、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简单诉讼,基于前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额度,本案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但是由于刘某伟2012年8月、2015年12月两次诉讼,给这次诉讼合理诉求制造了一些障碍,在再审阶段承办律师抓住本次诉讼恰好距离刘某伟受伤超过20年这个时间轴,合理运用法律,较好地维护了刘某伟的合法权益,最终为刘某伟再次打开希望之门。 承办律师在省高院指令再审后,继续为刘某伟提供了多次法律咨询服务,2021年8月,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伟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安装假肢费用198087元。2021年12月,刘某伟到省法律援助中心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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