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遗产继承 公证服务解忧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李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存款继承公证,希望继承其女儿刘某在日本三菱东京UFJ银行遗留的存款。经了解,刘某年仅23岁,于2017年在某市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其母李女士在收拾刘某遗物时,意外发现一张日本三菱东京UFJ银行卡,由于即将前往日本处理女儿的身后事宜,李女士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尽快办理继承公证。 因本案为涉外继承,为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当事人顺利取出存款,公证处首先确定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刘某在国内死亡,其在日本只是留学而非定居,并且因患病中断学习回国治疗,可确定上述遗产继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 通过对案情的仔细询问和分析,结合涉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员详细告知李女士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协助李女士备齐全部证明材料后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事后了解到,李女士已经顺利领取了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继承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中国护照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日本三菱东京UFJ银行存款及孳息,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被继承人刘某的《死亡证明》等; 2、银行卡; 3、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死亡后在日本三菱东京UFJ银行存款及孳息(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 三、被继承人刘某自XXXX年XX月XX日达到法定婚龄至其死亡时止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也无任何子女; 四、被继承人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父亲刘某和母亲李某; 五、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某和母亲李某均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订立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 七、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中属于他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 八、被继承人刘某的母亲李某明确表示继承上述遗产中属于她应继承的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所遗留的上述存款及孳息应由其母亲李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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