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养殖公司向湖中投饵养殖污染湖泊水体情况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2014年开始,某湖大湖由某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承包进行生态渔业养殖。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局现场执法检查资料证实该公司在其承包养殖期间多次向湖体大湖中投放磷肥、氮肥、豆渣、啤酒糟以及有机肥等行为。根据湖泊历年水质监测数据显示,该湖泊整体水质类别由2013年的III类逐渐降至2016年的V类,水质恶化,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水质营养状态呈中富营养状态级别。

【鉴定过程】

本案中某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渔业养殖的投肥行为发生在其承包湖泊大湖进行养殖的2014年至2016年期间,由于发生投肥行为的时间点早已过去,且湖泊实际上存在多重总磷污染来源,因此,拟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评估湖泊大湖渔业投肥养殖造成的水体环境损害数额。 通过调取湖泊水质的历年监测数据以及当地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数据,取得本案所涉特征污染物指标总磷浓度数据,用以确定该湖泊在该公司承包养殖前的总磷基线水平并确认环境损害。通过当地监察委取得该公司在承包湖泊养殖期间历年的投肥、投饵总量,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其投饵投肥行为理论上可造成的湖泊水体环境损害数额。

【分析说明】

1.根据当地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13年度某湖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将其2013年总磷监测结果平均值0.0516mg/L作为某公司承包湖泊大湖进行渔业养殖之前的水质总磷基线水平。 2.2014年、2015年,当地环境保护局进行执法检查均发现该公司在大湖码头卸载过磷酸钙、氮肥并通过运肥船正在进行投肥。通过执法监测报告,在投肥现场采集的大湖码头水样总磷浓度0.397mg/L,湖入口水样总磷为0.169mg/L,湖心水样总磷为0.221mg/L,湖出口水样总磷为0.128mg/L,分别较基线水平的0.0516mg/L超标6.69倍、2.28倍、3.28倍、1.48倍,均达到环境损害确认要求。 3.根据笔录提供投肥量,按磷肥化学式时进行计算得到2014年度投肥所涉总磷量约70t,根据笔录提供投饵量,按饵料中有效磷成分进行计算得到2015-2016年度投饵所涉总磷量约10t。 4.按照该湖泊2013年基线水平,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计算得出2014-2016年间该湖大湖渔业养殖投肥投饵行为造成水环境损害的最低数额约200万元。(意见:是否考虑了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

【鉴定意见】

1.2014至2016年期间,该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承包某湖大湖进行渔业养殖,存在向湖泊大湖投放含磷肥料、饵料进行养殖的行为。 2.根据2014年、2015年当地环境保护局两次现场执法采样的监测报告显示,投肥后湖泊水样总磷浓度均显著超过基线水平并达到损害确认要求,确认造成大湖水环境损害。 3.按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某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投肥投饵进行渔业养殖造成湖泊水环境损害的最低数额约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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