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尹郭某某,男,1935年11月28日出生,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因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东辽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2016年7月19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7年9月21日,罪犯郭某某因间断咳嗽、咳痰15,加重伴气短1天,因该犯高龄已82岁,监狱送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脉搏100次/分、呼吸24次/分,桶状胸,双侧肋间隙增宽。双肺叩诊呈过清音,双肺呼吸音粗糙,未闻及明显干湿啰音。心率100次/分,律整,未闻及杂音。病程中不同时段监测血压分别为:150/78mmHg(2017年10月9日)、175/97mmHg(2017年10月11日)、190/98mmHg(2017年10月12日)。辅助检查:2017年10月27日全血生化示:血清总胆固醇5.84mmol/L、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3.94mmol/L。三次痰涂片:抗酸杆菌染色阴性。2017年10月26日胸部CT:两侧胸廓对称,前后径增大,胸廓略呈桶状改变。两肺纹理增强,两肺上叶可见类圆形透光区,边界较清,两肺上叶可见条片状、小结节状密度增高影,边界较清,右肺下叶可见淡片样模糊影。纵隔居中,其内可见增大淋巴结影。2017年10月26日心电图:窦性心律84次/分,偶发室性早搏,中度ST段压低,非ST-T改变。2017年10月26日心脏彩超:左心室舒张功能减低、心包积液。2017年10月26日腹部彩超:肺肝界下移。2017年11月21日颈动脉超声回报:双侧颈动脉官腔对称,内径正常,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不光滑,右侧厚1.2mm,左侧厚1.2mm血流频谱及流速正常。左侧总动脉分叉处可见一个不均质低中回声斑块,大小为15.8x3.7mm,形态欠规整,表面光滑,延续至颈动脉开口,致管腔狭窄50%--69%,狭窄近端峰流速87cm/s,频谱单峰。超声提示:左侧颈动脉斑块形成,局部官腔中度狭窄。2017年11月24日24小时动态心电图:频发室性期前收缩、偶发房性期前收缩、ST段改变。 (二)委托鉴定。由于郭某某年龄偏大患病就重,英城监狱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7年12月4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郭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继发性肺结核,左上肺,初治,涂阴,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双肺上叶肺大泡,给内感染,高尿性酸血症,高脂血症,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期前收缩,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心包积液,双侧颈动脉硬化,左侧颈动脉斑块形成。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月3日,英城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郭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郭某某的现任妻子之女,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东辽县司法局,委托其对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31日,东辽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郭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内,未收到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2月16日,监狱将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2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郭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2月28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