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女,1991年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8月20日投入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的一天,刘某因琐事与她犯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架,被值班民警及时制止。谈话教育后仍情绪激动,扰乱监区正常的改造秩序,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刘某认为处罚过重,提出抗议,民警谈话教育后消极抵触情绪依然严重。鉴于此,心理咨询师立即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 刘某出生于普通农村家庭,家中姐妹五人,全家以务农为生,迫于生活压力,其小学未读完便辍学务农。 (2)社会经历 刘某一直以务农为生,结婚生子后因感情不和离异。之后再婚并育有一个女儿,丈夫生性懦弱,家中大小适宜均由刘某做主,刘某与婆婆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执,丈夫在当中并未起到积极的调和作用,或是选择沉默或是站在刘某这一边,使得婆媳关系持续僵化。案发当日,刘某与婆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动手殴打、并用力推倒婆婆,致婆婆后脑着地受伤,且不愿意将婆婆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最终导致婆婆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入狱后丈夫定期接见,并表示原谅其行为。 2.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入监服刑以来,改造表现一般。不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多次未按要求完成作业,面对民警的询问,以“没文化”“不会写”为借口搪塞。在受到监规纪律处罚时,便多次找民警谈话,纠缠不休,作出保证,但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屡教屡犯,人际关系较差,时常与她犯因琐事发生争执。 3.心理行为表现 刘某在入监初期进行COPA-PI测试评估,报告显示人格比较趋向于外向,情绪波动易变,起伏不定,比较感情用事、冲动鲁莽。有很强的自卑感,明显缺乏自信心,焦虑感较强,比较容易出现自伤、自残、自杀等不够理智的行为。 4.教育改造难点 (1)认知因素 刘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为只是一个意外,自己并非要致其于死地,且事端是因婆婆无理取闹而起,双方都有错。遇事易走极端,思维简单,缺乏逻辑性,存在非此即彼错误思想。 (2)性格因素 由于成长环境的影响,刘某性格内向、不善表达,倔强任性,固执己见,爱钻牛角尖,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同时看待问题角度片面单一,表现出处理问题蛮横粗暴的行为。 (3)心理因素 刘某倔强任性,情绪易激动,心境又容易消极悲观,自控力较差。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容易受当前情境影响产生冲动和鲁莽的行为,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刘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观念淡薄、认知存在偏差和不合理的信念,无论是爱钻牛角尖的固执己见还是攻击性的行为倾向,都是因其认知存在偏差导致。而这一系列不良行为模式,都是在其成长经历的背景下和个性特点的基础上(辍学、离异、婆媳关系不佳)等不断习得和形成的,因此要通过法律常识的提高和认知行为疗法加以心理矫正进行教育改造。 (1)识别自动思维,找出核心观念 自动思维是认知行为疗法的关键概念,这种思维自然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的努力和选择。 在本案例中,刘某的负面思维指导着她的行为,这个行为又强化了她的负面思维。通过一些探索性的问题,启发式提问,如“能否谈一个近期让你情绪很不好的例子?”“那个时候你脑子里闪过什么?你想到了什么?”“你听到她这样说的时候,你脑子里闪过什么样的念头?”“还闪过其他念头吗?有没有其他可能?”“你愤怒的背后是什么?”……进入了情绪,也就找到了自动思维,同时也让刘某直面了自己的核心信念“我被人嫌弃、我不受欢迎”。从小时候受到父母过多的贬低、批评,中途辍学,再到第一次婚姻失败,刘某一直认为自己是被人嫌弃的,为了应对这样消极的核心信念和由此引发的消极情绪,发展出了中间信念,这个中间信念指导着她的行为:我必须让自己强大甚至强悍才能不被抛弃、不被欺负。这个行为带来的好的结果又强化着她的中间信念。 (2)制定行为契约,加强自我控制 在矫治过程中,对刘某进行不断耐心、反复、针对性的教育,使得她的情绪能够恢复平静,并开始认真反省此次违规事件,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在处理问题和宣泄情绪方面存在的不足,表示接受处罚结果,并决心悔改。在这一阶段的教育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加入了管教民警的配合,一起对刘某展开了教育矫治。心理咨询师与刘某建立行为契约,如每天起床后看着镜子对自己微笑、每天至少一次帮助别人,不主动打架骂人。用情绪记录表来记录自己的情绪和想法,深刻体会自己的情绪变化,提高情绪控制能力。同时通过思想汇报对自己一段时间的表现进行总结,对取得的进步及时予以鼓励,强化新习得的行为方式。 管教民警从刘某当前的改造实际情况入手,帮助其分析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犯罪对社会、家庭产生的危害以及改造要完成的目标和任务,经过多次谈话,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鲁莽、不计后果的行为方式带来了多少危害,也认识到在改造中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表示要遵规守纪,踏实改造,并制定了阶段性改造目标。 (3)学会合理评价,强化合理观念 刘某小时候受到父母过多的贬低、批评,加之中途辍学使其产生了消极的自我观念,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之间存在矛盾,且未能得到良好的处理。心理咨询师采取面质等技术帮助向刘某纠正不合理信念。在咨询师耐心的引导下,刘某能够体验到自己的存在价值,了解自己的长处短处,并对此有了适当的自我评价,刘某开始接纳自己,接纳他人,同时也觉得自己能为他人所接纳。 (4)严抓文化学习,加强法制教育 刘某文化程度较低,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思维缺失。民警一是通过监规纪律、队列训练、内务卫生等方面的考核,强化其遵规守纪意识;二是安排罪犯参加学习互助组帮助其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定期考核;三是加强法律和认罪悔罪知识的学习,利用思想课对法律知识的讲解,帮助刘某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学会敬畏法律,走出思想误区;通过参加“现身说法”、观看法治节目等形式使其更直观的感受犯罪的危害,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刘某取得的进步适时予以鼓励,刘某自控能力逐渐增强,改造表现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5)加强亲情帮教,激发改造动力 鼓励刘某通过亲情电话、信件和接见日等汇报自己的改造表现、思想动态以及对亲人的关心和思念,用家人对刘某的鼓励和关心,激发其改造动力。 6.预期矫治目标 (1)增强遵规守纪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减少违纪现象。 (2)增强情绪控制能力,减少负性思维,学会自我反省和换位思考,主动进行心理调适。
【教育改造成效】
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矫治,成功化解了刘某的心理危机,刘某和他犯的关系有所改善,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够认真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能认真完成作业,法律意识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增强。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体会到及时有效地介入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性。要在深入了解罪犯基本情况、成长史等的前提下,还要结合犯罪事实、改造表现等综合分析其认知、性格、心理因素,才能发现其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根本问题,建立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及时调节罪犯失衡的心理状态,帮助他们提高自我心理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投入正常的改造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