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刘某与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将位于武隆区某镇的房屋一套(面积161平方米),作价51万元出卖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后,刘某发现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于是,双方因房屋面积差发生争议。 2018年5月9日,刘某到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该房屋面积差额部分的房款1.5万元。经审查,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陈某提交了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表”,但该证明表显示:刘某系个人独居,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月工资收入为1500元,有房产一套。刘某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了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 二、刘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商品房卖买合同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而刘某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500元,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刘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