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杨殿凯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8月2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殿凯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定上诉期内,杨殿凯提起上诉。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经查明,杨殿凯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0114刑初28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京01刑终656号)、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昌检公诉建〔2017〕39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杨殿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2018年4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作出给予杨殿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杨殿凯,男,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200910528248) 经查,2017年8月2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殿凯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定上诉期内,杨殿凯提起上诉。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0114刑初28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京01刑终656号)、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昌检公诉建〔2017〕39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杨殿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杨殿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8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杨殿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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