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周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因长期身患尿毒症,2018年2月2日19时许, 其从政和县老家乘车到达南平市某医院就医,后经南平市某医院肾内科医生诊治,将其安排在门诊楼九楼肾内科19-21号病房的20床住院并通知其家属到医院陪护。 2月3日2时许,被鉴定人手持其随身携带的钥匙扣上的折叠小刀将同一个病房内靠近门口处的19号病床患者叶某右下腹部和左大腿膝盖处捅伤。 警方侦查发现被鉴定人于2018年2月2日22时许经南平市某医院心理科医生诊断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警察陪同下自行进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落座。意识清晰,定向准确,年貌相符,衣着整齐,接触一般,检查能合作,但态度显随意。注意力能集中,对答切题。能讲述自己的一般情况及既往工作经历,也能说出既往就医情况,称:“我是政和的,叫周某,老婆离婚了,小孩六岁,男的,跟老婆生活”,“小学没毕业,四年级,考试考20-30分,因为精神上有问题,有时候身体不好,读不来,走到半路上就走不动了,有时他们送我去学校,读一节课就跑掉了,经常急起来,心里不行就跑掉”,“20多岁跟熟人去上海做苦活、累活,做杂工做了2-3年,工作能力比别人差很多,别人干的特别快,我做得慢,老婆娶来就没做了,那时候30多岁,之前做工也是有时去有时没去”,身体上“有高血压,吃稳心药(稳心颗粒,成分:党参、黄精、三七、琥珀、甘松)、奥氮平,去年身体到处都不好,一身都是不舒服的”,“尿毒症2-3年了,隔天做一次透析,在政和县城医院”,不做透析“手会大起来,气会紧,血压高头就不舒服,发热发热的”,“没有去看精神病”。问:“你有没有精神病?”答:“有一点。”问:“你精神病表现是什么?”答:“这个病,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发作了,小时候就有一点点,从七八岁就有,在家里乱来,我叔他们有说,说我精神不好的时候有时躺在那边动都不动,精神不好就跑回家,家里一直骂,会躺着口水流出来,没吃稳心药的时候就会,昨天还有发作过,没吃心情不好,很难受,胸口像发烧一样,越来越严重,会乱起来,这里跑那里跑,心情不好看到什么东西都要搞掉,把人家菜、稻子拔掉”,“有打人,那时候打得很轻”,“读书的时候也有打人”,“晚上会骂人,自己不知道”。经反复核实,未检及平素及目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无符合躁狂、抑郁发作诊断标准的情感表现,目前也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否认案发前有服用感冒药。智能正常。 谈及案件情况,被鉴定人感觉并不担心,态度随意,对案件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能完整回忆案发当天的经过,称:“去年把一个老人家打了,在南平,医院里,精神上不好就把人家打了”,“是去年过年的时候,过年前,农历12月”,那天因为“胃、精神、胸部不舒服,就到南平看,自己一个人去看病的”,病房内“有三个人,进门是老头,另外一个是男孩子,我在中间”,“刺了两刀,在胸部和腿上”,“我捅他(指被害人)的时候我弟弟他们在上海,我捅人以后,医生通知我家人来了就把我送到精神医院”,“把我送到那边去就不知道了”。其称没住院前“没有害我”,当天晚上“头上不行,睡不好,心情不好”,“有嗡嗡声,有时有人讲话,男的,说的什么听不懂,说我坏话,没看到人”,“就在医院的时候,感觉有人要来抓我,黑黑的,是人”,“在医院里打了110打了2-3次,我说有人要害我,他说让我去找政和的警官”,“当时想到我堂弟要害我”。否认被害人与其有仇,称伤人的原因是“脑子想了很多事情,认为有人害我,就把他给打了”,“心情不好才会害人家”。上述反映被鉴定人案发时存在意识障碍,并有明显的恐怖性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治疗“一个多礼拜”后症状消失,目前“都有在吃药,不会”,“药吃了就没有了”。现在知道拿刀捅人“不对、犯法,要坐牢”,虽称与精神病有关,但说不出有何关系,对案件的处理表现得无所谓的样子。自知力存在缺陷。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血压200/115mmHg,自动体位,右颈内静脉长期管置入术后,病理征未引出。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脑底动脉硬化;余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右耳)、SEP异常,P300、N100轻度异常(不排除认知活动心理资源匮乏)。 4.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69,F79,K49,Hy84,D71,Hs81,Pd64,Mf71,Pa76,Pt51,Sc77,Ma53,Si50。 5.生化全套:CREA 800umol/L,GLU 8.51mmol/L,Cl 96.7mmol/L;HIV、RPR均阴性。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 关于被鉴定人平时的精神状态: (1)根据家属及其它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从小跟别的孩子不一样,性格孤僻,不爱与人交流,上学时不遵守纪律,破坏同学的上课用具,有时候放学在路上直接躺住睡觉,未完成小学学业。成年后曾做杂工,工作能力较差,近些年来未再工作,平时基本上不干活,在家都是父母养着他。平素很容易生气,经常无缘无故就会骂人,别人讲话不顺他的意就会发怒、打人,一喝酒就更会惹事了,就像一个“马蜂窝”,有时会自己走来走去,自言自语的说一堆话。上述反映被鉴定人成年前已存在品行问题,家人虽觉得其有精神异常,但至案发前未曾带其到相应科室诊治。 (2)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准确,接触一般,检查能合作,但态度显随意。注意力能集中,对答切题。能讲述自己的一般情况及既往工作经历,也能说出既往就医情况。经反复核实,未检及平素及目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无符合躁狂、抑郁发作的情感表现,目前也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查及案发时存在意识障碍,并有明显的恐怖性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正常。自知力存在缺陷。否认案发前有服用感冒药。 (3)头颅CT平扫示“脑底动脉硬化;余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既往无颅脑外伤手术史及癫痫病史;既往虽有饮酒,但并非长期规律饮酒,也无吸毒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情绪低落等表现,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平时的精神状态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人格障碍,未特定”[F60.9]的诊断标准。 2. 关于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1)被鉴定人2016年3月开始发现患有尿毒症,行血液透析治疗等,曾多次住南平市第一医院,案发当天其先在政和县医院治疗,后因为觉得有人害他,自己跑出来坐车到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该院病历材料记载其“入院前半天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怀疑有人害他”,故请心理科医师会诊,会诊诊断“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但其不配合相应治疗,后仍表现“紧张,焦虑,有幻听,幻视,言语妄想,行为冲动,无自知力”,后发生本案。住院诊断为:“1、慢性肾脏病5期(1、慢性肾小球肾炎;2、肾性贫血;3、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4、肾性高血压5、维持性血压透析);2、左前臂动静脉内瘘闭塞;3、右颈内静脉长期管置入术后;……7、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据被鉴定人家属、主管医生、现场目击证人及被害人家属反映,被鉴定人在入院后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表现:“很不安定,时不时走到病房大门朝外张望,或者走到阳台边上朝外观望,嘴巴里还说‘有人要谋害我’,‘有人进来了’”,“站在自己的病床前一直盯着房门自言自语的讲有人要害他,对着面前的空气叫他们走开”,“总感觉旁边所有人都要害他”,甚至说家属是坏人、要害他,不让家属进病房。 (3)被鉴定人案发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医院住院,精神检查存在:“意识清晰,定向力不准,……对答不切题,……(思维)内容偶有混乱,思维逻辑障碍,引出被害妄想,称‘我是甲方,对方为乙方在做金钱买卖,乙方有好多人要害我,为了自保,所以我只好先出手把他们伤了’,注意力不集中,……对昨天发病过程中事情经过予以否认,称‘记不起来’,情感不协调,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入院后予“奥氮平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转入ICU治疗,行血液透析,并予降压、抗炎、营养支持”等治疗后“精神症状临床治愈”。出院诊断:“1、精神分裂样精神病;2、慢性肾功能不全;3、慢性肾小球肾炎”等。 (4)谵妄状态,是指在意识清晰度降低的同时,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和反应均出现障碍,包括感知、认知、注意、记忆、定向、语言并出现大量恐怖性错觉、幻觉和不协调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思维不连贯,言语凌乱,可出现片段妄想。情绪恐惧、焦虑激越。行为冲动,杂乱无章。症状波动,常昼轻夜重。持续数小时到数日不等,清醒后完全或部分遗忘。多由于各种疾病导致的急性脑损害或脑代谢异常引起。 上述反映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肾脏疾病,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案发当天18时(意识障碍往往具有昼轻暮重的规律)在南平市第一医院就诊时存在显而易见的精神异常:定向障碍及明显的恐怖性幻觉、被害妄想及不协调的精神运动性兴奋,并伴有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恐惧、焦虑激越,行为冲动。经积极治疗原发病及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后上述症状很快缓解。但清醒后不能完全回忆,也说不清伤害他人的动机与目的。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谵妄”[F05]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1.经调查,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也无任何的矛盾、纠纷,反映其并无任何作案的现实动机。其案发时处于“谵妄状态”,存在意识障碍,并有明显的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恐惧、焦虑激越,行为冲动。因“脑子想了很多事情,认为有人害我,就把他给打了”、“心情不好才会害人家”而作案。反映其受上述症状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 2. 被鉴定人虽患有“人格障碍”,平素会“无缘无故骂人”,但一贯的行为表现是在别人“说他”、“激他”的情况下与人吵架、打架,“只要不受到刺激,还是很安静的”。案发时被害人“躺在床上睡觉”,并无“说他”、“激他”的表现。故本次案件行为并不符合其一贯的行为模式。 综上分析,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3条款,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患有“人格障碍”,作案时处于“谵妄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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