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2018年10月30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基本生产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四次表扬奖励,入监满二年以上,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1月15日,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经审核,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区将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刘某某提请减刑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反馈。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重庆市三峡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