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达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新区。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于2017年6月2日入甘肃省永登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9年10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永登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达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 1、改造表现情况。达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踏实改造,尊重管教干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十不准”要求自己的言行,没有重大违规违纪不良记录;在生活中,能与同监舍罪犯和睦相处,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向管教民警反映,并且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考核表扬四个,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服刑人员达某某被处罚金一万元,已于2017年6月21日全部履行。 3、调查评估结果。监狱委托服刑人员达某某户籍地的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公共服务局,对达某某未服刑期间生活情况调查评估,了解到达某某与村民关系融洽,无不良表现,入户走访了解家庭经济情况一般,与家人关系和睦,无不稳定因素,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受,并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评估部门对达某某做了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达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服刑人员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达某某提请假释。10月2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10月28日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11月4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达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来源合法,资料齐全、完备、规范,报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11月12日永登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严格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司法厅2018年12月19日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高法发[2018]23号)规定,对达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了评审,作出同意对达某某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征求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服刑人员达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11月28日永登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达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定,认为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达某某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假释条件,2020年1月16日依法裁定对达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在达某某假释案中,监狱对短刑期服刑人员积极鼓励,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规范提请假释并公开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了假释对短刑期服刑人员的激励作用,彰显了法治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