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被鉴定人李某诉称:2016年4月15日,其因骑车摔倒后致全身多处外伤。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法医学阅片。 (二)法医检查:2018年5月28日在法医鉴定室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活体检查。缓步入室,神清,查体合作,一般情况可。胸廓无畸形,胸廓挤压试验(+-),双肺呼吸音清,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双下肢活动自如。下腹部正中部有一20cm手术缝合疤痕,双侧髂部各有一个长4.5cm的疤痕,左侧胸壁有引流疤痕长2cm,伤口愈合良好。 (三)法医阅片:审阅某某医院2016年4月20日CT+三维重建片见(检查号:×××):1.右侧第7-11肋骨骨折,左侧3-10肋骨骨折,其中第6、8肋骨断端错位。余骨折之肋骨断端对位对线尚好。2.双侧骶髂骨、耻骨、坐骨、髋臼骨折。 审阅某某医院2018年5月22日骨盆DR片见(检查号:×××):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术后,见金属内固定。
【分析说明】
1.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说明李某有明确的外伤史。根据影像学资料及法医检查所见,李某的主要损伤为:(1)右侧第7-11肋骨骨折,左侧3-10肋骨骨折,其中第6、8肋骨断端错位;(2)双侧骶髂骨、耻骨、坐骨、髋臼骨折。 2.被鉴定人李某本次多发性肋骨骨折共计13根(右侧第7-11肋骨骨折,左侧3-10肋骨骨折,其中第6、8肋骨断端错位,余骨折之肋骨断端对位对线尚好,鉴于此伤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第5.9.3.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之规定,评定其伤残程度为Ⅸ(九)级。 3.被鉴定人李某本次双侧骶髂骨、耻骨、坐骨、髋臼骨折,致其两侧闭孔形态不对称,畸形愈合,同时因手术(最少两次手术)对机体的伤害,造成其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条之规定,评定其伤残程度为Ⅹ(十)级。 4.被鉴定人李某本次损伤存在多部位致残等级,参照鄂司鉴协[2018]6号文件之规定,其伤残程度综合赔偿指数为22%。 5.被鉴定人李某骨盆骨折钢板内固定物需要取出,参照鄂司鉴协[2018]6号文件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其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6.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第9.5.2条及附录A.3条之规定,评定李某从受伤之日起的误工期为壹佰捌拾(180)日、护理期为壹佰贰拾(120)日、营养期为壹佰贰拾(12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Ⅸ(九)级和Ⅹ(十)级,综合赔偿指数为22%。 2.被鉴定人李某其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李某从受伤之日起的误工期为壹佰捌拾(180)日、护理期为壹佰贰拾(120)日、营养期为壹佰贰拾(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