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0年,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落户通化县某镇。2017年春天,企业准备扩大生产,在某村规划出40户400亩土地准备扩大蓝莓种植规模。但工作一开始就遇到了麻烦,农户董某以各种理由,阻碍企业动工,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几轮谈判也没有达成共识。而扩大生产规模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保证,可是村民因补偿款争议、占地丈量不准、土地纠纷等各种理由不签字。眼看最佳种植期就要过了,企业急在心头,却又无可奈何。 通化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在“123”工程法律服务企业对接活动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县司法局做了汇报。为了妥善解决该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县司法局与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委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县司法局全方位提供法律、人力等支持。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负责直接调解,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支持,相关业务科室了解跟进。调委会主任带领调解员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排查走访,全面掌握了占地补偿的相关情况后,开始分别做企业、村民的思想工作。 与村民董某见面时,董某及其家属情绪仍旧特别激动,调解员在第一时间对董某及家属进行安抚,并指出阻碍租地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解决不了任何事情,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向董某及家属讲解企业占地租地如何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听了调解员的讲解,董某的情绪缓和了下来,表示自己家主要是靠土地吃饭,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他们尽量争取利益,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结果。 接着,调解员又积极与农业公司协调,调解员从情理上向其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农民靠地吃饭过活,没了地,心里没底。企业在当地要发展雇佣临时工人,与村民关系融洽与否很重要。企业发展靠技术、品质更需人心。建议企业能够站在农民的角度思考一下,同时为了企业以后的长远发展,也应该积极想办法尽量解决问题,以免耽误工程的进度。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 调解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考以往补偿案例,在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建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董某和农业公司均表示接受并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农业公司给予董某3000元作为额外补偿,董某及家属认可后,也表示不再阻碍工作队正常工作。
【案例点评】
纠纷中,调解员深入走访调查,在做好功课的基础上,积极安抚农户,以案释法;面对农业公司,融法于情,促进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理性思考,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