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1969年10月出生,捕前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因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7月11日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11日入监服刑。2015年2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9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43年9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10日,郑犯出现腹痛腹胀,监狱医院对症治疗。12月11日B超提示:左 下腹实质包块,右下腹实质不均包块,考虑阑尾炎,腹水,肝硬化。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升高。经批准急转沈阳739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12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病危(重)通知书》:患者呼吸困难,有呼吸骤停死亡的可能,2019年12月17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再次出具《病危(重)通知书》。 2019年12月16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乙肝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2、腹水;3、脾大。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明确诊断结果后,该犯所在的分监区综合罪犯刑期、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病情、保证人等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监区根据分监区建议召开监区长办公审议,同意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在审查了该犯的相关材料确定无误后,对其女儿作为保证人资格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审查认为其符合保证人条件,可以作为保证人。刑罚执行科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进行调查评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郑某适合社区矫正。鉴于该犯目前病情、身体情况,结合该犯监内一贯表现,综合考量保证人资格以及监管机关意见后,监狱认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同意监区对罪犯郑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呈报该犯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及目前情况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郑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将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经审核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3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经紧急程序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情况在监内进行公告。监狱书面告知了罪犯郑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罪犯郑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签名,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罪犯本人。监狱与该犯居住地监管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顺利办理了交接手续。该犯于2020年1月25日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