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古某,男,1997年4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2019年1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2019年2月18日,古某到振兴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古某后,对古某的职业道德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古某自觉地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建设,养成适应职业要求的行为习惯,进一步培养他爱岗敬业的高度职业责任感,同时提高他自身技能与素质,加强他的再就业能力。鉴于古某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通过谈话了解到古某继续求学的意愿不强,于是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术技能,督促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他顺利就业、实现自食其力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为促进古某职业发展与社会就业能力,司法所对他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当前政策法规、总体就业形势、就业信息渠道、创业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鼓励他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自力更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由于古某在矫正过程中已达到就业年龄,且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首先,针对古某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古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其次,加强法制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面帮助古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司法所教导他不要怨天尤人,之所以犯罪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意识不强,心存侥幸心理,耐心对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并督促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身心不成熟、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掌握他的思想动态。矫正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其谈心,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因为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较好,矫正志愿者与其交流思想是没有障碍的,有助于加快对他的思想改造。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古某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为了能使古某能尽快适应矫正环境,从感情上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家庭,宣传矫正相关制度,且处处为古某着想,以充满人性化的关怀温暖和感动古某,消除他的心理压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和他一起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多次进行深层次的互动。慢慢地,古某才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敞开心扉,吐露心中的苦闷与疑惑。社区矫正人员趁机“对症下药”制定个性帮扶教育方案,帮助他更好地融入社区。同时鼓励他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劳动,通过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古某而言,他是首次犯罪,行为恶习不深,因此,要侧重从心理上真正地感化教育他。为此,司法所在平时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咨询的同时,积极地对古某进行帮扶,并组织他参加清理小广告、普法宣传等公益性活动,让其从心理上消除对我们的敌对情绪,解开心结,认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危害,主动修复其社会关系,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积极工作努力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古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通过职业技术培训,有力地增强了古某就业创业信心,进一步提升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通过沟通交流,古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目前,古某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鼓励他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接受家属的监督。发挥家庭作用,监护人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反馈情况。司法所经过与古某家属沟通,争取家属支持,给予其关怀,树立生活信心,古某的母亲作为她的监护人,经常与他沟通、交流,理智而不埋怨,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社会。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在严格落实教育监管措施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人员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接收古某后,司法所对古某的矫正工作由司法所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帮教。需要号召周围的人们关心他、理解她、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为他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通过发挥家庭、社会的力量,对他进行职业培训及心理辅导,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接收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其心智尚未成熟,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增强帮扶效果。适当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要真正做到矫其行,暖其心,安其身,乐其业,积极开展社会矫正帮扶教育活动,提高“在矫”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真情帮扶矫正人员回归社会。